• 文章列表

    ​法律援助政策(更新于2024年)

    一、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法律咨询;(二)代拟法律文书;(三)刑事辩护与代理;(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医疗事故、高度危险损害事故、饲养动物损害事故、建筑物和物件损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因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请求民事权益保护;

    10.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林权纠纷、宅基地纠纷请求民事权益保护;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因突发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需要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社会救助对象;

    3.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员;

    4.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

    5.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务工人员;

    (四)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五)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六)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居民经济困难的标准

    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教育利民政策(更新于2024年)

    一、学前教育资助:对在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资助标准为800元/生·年。

    二、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对全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65个县(市、区、特区)农村学前教育儿童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西秀区除城区四办以外的农村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和经教育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许可的农村民办普惠性学前教育机构在园幼儿也可以像中小学生一样吃到营养午餐。

    执行标准:3元/生·天,全年600元/生。

    三、义务教育“三免(助)两补”:三免: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费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教科书,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住宿费。两补:国家在全省65个连片特困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不含县城),自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从原有的4元提高到5元,补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2024年春季学期开始,西秀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5+X”供餐模式(“X”指家庭承担的部分资金,小学2元,初中2.5元),让学生从“吃得好”向“吃得营养、吃得健康”转变;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补助标准在校寄宿小学生1000元/人•年、初中生1250元/人•年;非住校生小学生500元/人•年、初中生625元/人•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推送的十三类“重点保障人群”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包括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学生)。

    四、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对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和生活费用进行补助,资助面约占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以上级下达资金及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为准),生均每年2000元,各校可根据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和资金下达情况按3档发放。其中,一档资助标准为1500元/人•年,二档资助标准为2000元/人•年,三档资助标准为2500元/人•年。

    五、高中建档立卡户学生免除学杂费: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进行免除学杂费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1.公办普通高中。市(州)所在地每生每年960元,县(区)(含乡镇高中)每生每年760元。(补助方式:学校减免)

    2.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一类每生每年2000元,二类每生每年1800元,三类每生每年1600元。(补助方式:学校减免)

    3.在我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不含住宿费)标准给予补助。

    六、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籍或户籍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所有一、二年级农村学生(不含家住县城的县镇非农学生)进行资助,标准为2000元/生·年。各校可根据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和资金下达情况按3档发放。其中,一档资助标准为1500元/人•年,二档资助标准为2000元/人•年,三档资助标准为2500元/人•年。

    七、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免除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属于我省户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学费;外省户籍学生执行国家免学费政策,即公办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和民办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标准为2000元/生·年。

    八、中等职业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职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九、新生入学资助项目:从2012年起,对中西部地区启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用于解决学生家庭至录取学校间的路费及入校后短期生活费,省(区、市)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资助500元,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资助1000元。(在就读高中学校申请)

    十、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教育精准扶贫资助):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的对象为在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普通高校(不含研究生阶段)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和我省户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在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普通高校(不含研究生阶段)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和我省户籍的因灾因病等特殊原因返贫的农村非在册贫困户子女,经扶贫部门按“两公示一公告”程序审核后,进入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系统的可纳入资助范围(资助对象在本办法中均称为“农村贫困学生”)。注:省内学校就读学生在学校申报,省外学校就读学生在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局申报。自2022年春季学期起按《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巩固脱贫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黔教发〔2022〕4号)实施。

    1.普通高中(合计1900元/生·年):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补助方式:通过学生资助卡按每生每学年1000元发到学生手中);

    (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补助方式:学校直接减免);

    (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补助方式:学校直接减免)。

    2.中职学校(合计1900元/生·年):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补助方式:通过学生资助卡按每生每学年1000元发到学生手中);

    (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补助方式:学校直接减免);

    (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补助方式:学校直接减免)。

    3.普通高校(合计:本科4830元/生·年,专科或高职4500元/生·年):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3)补助方式:省内就读学生由学校直接免(补)对应金额的学费,并通过资助卡将扶贫专项资金按每生每学年1000元发放到学生手中;省外就读学生由户籍地教育局通过涉农一卡通(或一折通)发放到学生手中。

    咨询电话:0851-33834803

    十一、中、高考报名费减免: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初中学生减免中考报名费85元/生;对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高考报名费130元。

    咨询电话:0851—33357201  33237676

    十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经有权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所能获得收入不足以支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的学生。高职、本专科学生可按照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总和最高不高于16000/生·年;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按照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总和最高不高于20000元/生·年贷款。

    残疾人补贴政策(更新于2024年)

    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具有本区户籍,持有本区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照护时间在6个月以上)。

    审核流程:个人申请、乡镇办排查——乡镇办审核——区残联审核——区民政局审定——兑现。

    补助标准: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10元,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90元。

    咨询电话:0851-33526012

    二、残疾学前儿童补助

    补助对象:具有西秀区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前残疾儿童(已享受省级补助的特困供养家庭、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防贫监测对象家庭除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市内具有学前教育资质的机构(含全日制特教学校学前班、全日制普通幼儿园、全日制特殊幼儿园)中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包括新入校或园,已在校或园),年龄原则上3-6周岁,自闭症和智力残疾儿童可适当放宽。

    申报流程:困难学前儿童家庭向就读学前教育机构申请——学前教育机构向乡镇办申请——乡镇办审核——区残联审核——上报市残联——上报省残联——下拨补助资金。

    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每名儿童每学年给予3000元的资助。

    咨询电话:0851-33526012

    三、残疾大学生补助

    补助对象:具有西秀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参加当年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或参加单招单考并被特殊教育高等院校录取的残疾大学新生(含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

    申报流程:本人或监护人申请—乡镇办审核—区残联审核—上报市残联—上报省残联—下拨补助资金到市级财政—下拨补助资金到区财政—拨付到残疾大学新生。

    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大学新生,每生给予一次性省级2000元的补助或市级3000元的补助。

    咨询电话:0851-33526012

    四、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新生补助

    补助对象:直系亲属持有《残疾人证》,其子女参加当年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或参加单招单考并被特殊教育高等院校录取(含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

    申报流程:本人或家属申请--所在乡镇(街道)初审--区残联审核上报市残联--下拨补助资金到区财政——拨付到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新生。

    补助标准:市级资金一次性补助2000元。

    咨询电话:0851-33526012

    五、残疾人乡村振兴产业基地补助

    (一)补助对象

    安置带动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属就业的农村经济实体(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销售等产业的农村产业基地、农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可创建残疾人乡村振兴产业基地。

    (二)条件

    1、持合法执业资格证,经营12个月以上且目前正常运营的农村经济实体。

    2、具有较强带动能力,安置带动5名(含)以上农村残疾人或其直系亲属,保证每名安置带动人员年收入不低于6000元。

    3、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种植类须达到100亩以上、养猪须达到200头以上、养羊须达到150只以上、养禽须达到5000羽以上、水产养殖须达到20亩以上、养蜂200箱以上。

    4、申报流程:农村经济实体申报——区残联审核申报——市残联审核申报——省残联组织考核评定——下拨补助资金。

    5、补助标准:对认定为残疾人乡村振兴产业基地,按照分级认定、分级扶持的方式给予资金扶持。认定为省级残疾人乡村振兴产业基地的,由省残联给予10-20万元以上资金扶持;认定为市(州)级残疾人乡村振兴产业基地的,由市(州)残联给予5-8万元以上资金扶持。不是普惠政策,根据上级下达指标数申报。

    咨询电话:0851-33526012

    六、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补助

    (一)条件

    1、持合法职业资格证,经营12个月以上且目前正常运营的独立法人单位。

    2、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不少于5人,多重残疾人须含有以上三类其中一类残疾。

    3、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劳动生产6个月以上。

    4、与安置的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了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者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

    6、签订劳动协议的,残疾人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¼。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应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8、配备专门服务人员或指导老师。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安排有(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生进行管理。

    (二)补助标准

    认定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机构,按照“机构+人员”扶持按一次性3万元标准扶持;“人员”扶持根据安置的三类残疾人数,按照3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扶持,同一个机构享受“人员”扶持金额每年不超过5万元。不是普惠政策,根据上级下达指标申报。

    咨询电话:0851-33526012

    七、残疾人自主创业补助

    补助条件:残疾人本人或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创办并取得合法执业资格证,有固定经营场所,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农村残疾人家庭创办种养殖基地并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种养殖类须达到以下至少一种规模:种植面积20亩以上;养猪50头以上;养牛10头以上;养羊40头以上;养禽1000以上;养兔500只以上;养蜂50箱以上;水产养殖面积6亩以上(种养殖可以没有合法执业资格证)。

    申报流程: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区残联审核上报-下拨补助资金。

    补助标准:一次性补贴5000元。不是普惠政策,根据上级下达指标申报。

    咨询电话:0851-33526012

    八、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救助对象和条件

    康复救助对象。康复救助对象为西秀区户籍(或在西秀区领取居住证)经济困难家庭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在优先满足以上人群的基础之上,经康复机构评估具有较好康复效果的残疾儿童救助对象年龄可延长至14岁。

    (二)救助内容

    1、视力残疾儿童:眼科手术(包括白内障、青光眼、斜视眼、眼睑疾病、角膜疾病、结膜肿瘤疾病等)、低视力视功能训练、低视力助视器验配。

    2、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助听器适配、听觉言语康复训练。

    3、言语残疾儿童: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

    4、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治疗、运动功能、转移功能、认知能力、言语交流、日常生活能力、社会参与能力等)及辅助器具适配。

    5、智力残疾儿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6、孤独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三)救助标准

    1、手术类:手术费补助每人不低于15000元(实施人工耳蜗手术的含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及4次调机费)。手术费用不足150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2、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助训练费不低于12000—18320元,每年训练时间最长不超过10月。

    3、辅助器具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每人补助不超过1000元(含产品及评估适配费用);装配假肢、矫形器,平均每人补助5000元(含部件材料及制作费用)。

    4、同一项救助服务同一年度内仅补助1次,多重残疾的按照相应残疾类别救助标准给予补助。辅助器具适配每3年补助不超过1次(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1次)

    注:救助内容和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上级相关政策结合全区实际进行适时调整。

    咨询电话:0851-33852030

    九、盲人按摩机构规范化建设以奖代补政策

    凡在西秀区行政区域内举办,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从业人员以视力残疾为主的盲人按摩机构,截止申报之日实际持续经营时间满两年且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并通过省、市残联评审为达标化、示范性机构的,可获得5000-50000元不等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咨询电话:0851-33526012

    林业惠民政策(更新于2024年)

    一、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新一轮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600元,补助对象为退耕农户,由各乡镇造册核实后上报区林业局,区林业局在统发系统中再次核对逻辑关系报区财政局,最后由银行发放至农户。资金分三次下达,每亩第一年9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4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二、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6元,其中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三、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本年每亩16元,补偿对象为个人或集体,由各乡镇造册核实后上报区林业局,区林业局在统发系统中再次核对逻辑关系报区财政局,最后由银行发放至农户。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按4:3:3的比例分级安排资金,全额兑现给林权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

    咨询电话:0851—33225344(退耕办)

    0851—33347226(天保办)

    医疗保障惠民政策(更新于2024年)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障

    (一)参保对象

    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

    1.农村、城镇非从业居民;

    2.在校大中专学生;

    3.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筹资标准及规定

    1.2024年参保费用个人筹资标准为380元/人/年。

    2.错过集中征缴期2024年3月1日后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居民可以申请零星参保,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之和缴纳参保费用(1020元/人/年),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可在户籍地或监护人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动态参保,监护人应当在其出生后90日内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用,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缴费的,仍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用,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咨询电话:0851-33600065

    二、门诊报销比例

    (一)普通门诊待遇:

    1.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500元/人/年。

    2.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未定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的,不设起付标准。

    3.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9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未定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

    4.统筹基金可支付医疗机构范围。全省范围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包括省内跨统筹区以及统筹区内跨县(市、区、特区)普通门诊。

    (二)慢性疾病门诊待遇:门诊慢性病年度起付标准为150元,门诊慢性病起付线不参与住院起付线累计。患多种慢性病的只支付一次起付线,办理多种慢性病的,基金支付限额可以叠加,但职工不得超过17000元每年度,居民不得超过10000元每年度。职工医保慢性病门诊按90%比例进行报销(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按统筹区内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报销。其中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待遇按照《省医保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0号)文件规定执行,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

    门诊慢性病病种:青光眼、尘肺病理性(非工伤)、阿尔茨海默病、风湿性心脏病、肝硬化代偿期、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豆状核变性、艾滋病病毒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扩张型心肌病、1型糖尿病、脑卒中(脑出血、脑梗死、蛛网膜下腔出血)无后遗症、脑卒中(脑出血、脑梗死、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糖尿病(并心、脑、肾、周围神经病变及视网膜病变)、原发性高血压(并心、脑、肾损害)、冠心病(并心肌梗塞、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病。

    (三)门诊特殊病

    特殊疾病门诊不设年度起付线。同时办理各种门诊特殊疾病的,基金支付限额可以叠加,叠加后的年度支付限额不得超过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与大病保险支付限额之和),对于执行具体限额的病种,叠加部分的基金支付限额不得超过实际合并计算限额。

    门诊特殊病病种: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耐多药肺结核、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噬血细胞综合征、肺间质病抗纤维化治疗、神经系统良性肿瘤放化疗。

    咨询电话:0851-33600097

    三、住院补偿

    (一)基本医保住院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比例给予报销。报销标准如下:

    1.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标准

    转诊情况

    医疗机构级别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无需转诊

    一级及以下

    100元

    85%

    无需转诊

    二级

    400元

    80%

    无需转诊

    三级

    800元

    70%

    2.临时省内异地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1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 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累计封顶线为 1200元。支付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8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0%。

    3.临时跨省异地住院。经备案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 8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住院次数计算。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 60%。

    4.急诊抢救人员参照经备案待遇执行。未经备案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医疗机构 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8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65%,三级医疗机构50%。

    (二)重大疾病住院待遇

    参保居民患全省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儿童两病(先心病、急性白血病)、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A、血友病B、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

    实行定点救治,按定(限)额标准支付,计入当年度的统筹支付限额累计。重大疾病救治医疗机构和定(限)额支付标准按原重大疾病政策执行。如参保人员未在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回统筹区报销比例为80%,年度内报销费用不超过原重大疾病政策规定的定(限)额支付标准,计入当年度的统筹支付限额累计。

    (三)医保大病保险政策

    1.起付标准及年度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计算一次,起付标准为5000元。年度支付限额为30万元。

    2.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累计负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含基本医保起付标准以下费用、先行自付费用),由大病保险分段进行支付:起付线以上至3万元,报销比例为70%;3万至6万元,报销比例为75%;6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80%。

    3.特殊困难人员按现行政策执行。

    2023年起,稳定脱贫人口享受大病保险普惠保障待遇,大病保险政策待遇与参保所在统筹地区普通参保人员一致。

    医疗保障扶贫救助对象(除稳定脱贫人口外)的大病保险起付线为2500元,不设封顶线。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按照超额累进方法分档计算给予再次赔付。大病保险的具体赔付标准为:自付费用大于2500元小于或等于10000元,赔付比例65%;自付费用大于10000元小于或等于20000元,赔付比例70%;自付费用大于20000元小于或等于30000元,赔付比例75%;自付费用大于30000元小于或等于40000元,赔付比例80%;自付费用大于40000元小于或等于50000元,赔付比例85%;自付费用大于50000元小于或等于60000元,赔付比例90%;自付费用大于60000元以上的部分,赔付比例95%。

    咨询电话:0851-33600097

    四、其他规定

    (一)使用中医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列入全省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的中药制剂、中医诊疗项目治疗)的,报销比例提高10%。如有报销比例提高的多项规定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待遇。

    (二)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因医院缺乏相应医疗设备,需要到其他公立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入当次住院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机构的报销政策进行报销。统筹区内,参保居民在同一医疗机构入院前五日内产生的与住院疾病相关的门诊医疗费用计入当次住院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系统直接结算。

    (三)参保居民配置大腿、小腿假肢和7周岁以下参保儿童配置助听器的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给予补助,每具大腿假肢最高补助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最高补助800元,每只助听器最高补助3500元。实际费用低于最高补助金额的,按实际费用给予补助。

    (四)参保居民因无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外伤性疾病住院治疗的,由本人提供佐证材料,不能提供佐证材料的,由本人作出责任承诺后,方能进行报销。

    (五)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需转院到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由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转诊备案。

    (六)因见义勇为、救援救灾住院的参保居民,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须提供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如有提高报销比例的多项规定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待遇。

    (七)下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4.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急救抢救除外);

    5.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6.其他不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咨询电话:0851-33600097

    五、城乡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为进一步减轻我市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推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切实筑牢民生保障底线。

    救助对象类别

    救助对象属性认定部门

    参保资助标准

    医疗救助待遇给付标准

    医疗救助待遇给付方式

    执行文件

    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区民政局

    全额资助

    380元/人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救助比例100%

    “一站式”结算

    医疗救助零星申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救助制度实施办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发〔2022〕20号)

    二类: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区乡村振兴局

    定额资助

    190元/人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救助比例70%

    “一站式”结算

    医疗救助零星申报

    三类: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其他)

    区民政局

    起付线1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救助比例

    60%

    “一站式”结算

    医疗救助零星申报

    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年满

    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

    区民政局

    定额资助

    114元/人

    起付线1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救助比例

    60%

    “一站式”结算

    医疗救助零星申报

    已纳入全国工会帮扶管理平台的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

    区工会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分别对应二类、三类、四类人员标准给予医疗救助保障。

    医疗救助零星申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发〔2022〕20号)

    四类: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因病致贫指在申请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前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总扣除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规定的重病患。

    区民政局

    区医保局

    起付线2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救助比例

    50%

    医疗救助零星申报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

    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

    区民政局区公安局

    全额资助

    350元/人

    稳定脱贫人口

    区乡村振兴局

    定额资助

    80元/人

    《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稳步调整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医保倾斜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6号)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报销的医疗费用,经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商业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再分类按救助比例予以住院医疗救助。 咨询电话:0851-33600097

    租赁住房补贴政策(更新于2024年)

    租赁住房补贴政策

    一、申请西秀区租赁住房补贴应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辖区内城镇居民或农民户口。

    2.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4.家庭无商业铺面,无价格高于15万元的非营运车辆,无50万以上存款和有价债券(该条为新增加内容)。

    二、申请西秀区租赁住房补贴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A4纸打印)。

    2.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租住西秀区直管公房的提供租赁证、租赁协议(复印件)。

    4.有房户应提供现居住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应权属凭据(复印件)。

    5.低保户应提供低保证(复印件)。

    三、西秀区低收入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流程

    1.由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申请表,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出具相关证明,并对相关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将初审意见和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建局)。

    2.住房保障部门(区住建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申请人提供相关证件原件进行复审,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建档,同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送民政部门。

    3.民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就申请人家庭是否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收入是否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住房保障部门(区住建局)。

    4.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报西秀区报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对符合条件批准确定为租赁住房补贴对象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区住建局)进行公示(在户口所在地办事处公开向社会公示)。

    5.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以及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区住建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区住建局)申诉。

    6.确定为租赁住房补贴对象的,公示7天后,30天内申请人到住房保障部门(区住建局)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当月15日(含15日)以前签订的发放一个月补贴,15日以后签定的发放半个月补贴,30日内未签约的,作为放弃处理,取消当年保障资格。连续审核实行季审核,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为审核截止日期,超期不审,作自行放弃处理,取消当年保障资格。

    西秀区低收入住房补贴办公室

    2024年3月7日


    农机购置补贴惠民政策明白卡(2024年)

    农机购置补贴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及资质

    以高端、适用、绿色、智能为原则,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结合我省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经专家讨论,集体研究,确定选取15大类38个小类121个品目,纳入《贵州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年度补贴资金安排计划实行敞开补贴,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我省补贴范围可针对各地提出的增补建议,在全国补贴范围内进行调整,具体工作按年度进行。

    补贴机具必须是全国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应装置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产品标牌应固定在一个明显的、不受更换部件影响的位置,其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标牌应标明生产企业、商标品牌、产品名称和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总质量、出厂年月、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

    (三)补贴机具数量

    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实施年度内,个人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因产业发展需要,补贴申请超过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补贴金额上限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设置申请条件并决定是否办理补贴。

    (四)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测算确定,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数据测算,也可通过市场调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测算。

    (五)补贴资金申请

    购机者自主向区农机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并提供申请资料。购机者是个人的,需出示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并同时提供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涉农补贴“一折通”银行账户信息的复印件;购机者是组织的,需出示购机发票、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并同时提供购机发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本组织营业执照和银行账户信息的复印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补贴方式

    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补贴对象自主购机、经销商出具销售发票,购机者到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综合窗口办理补贴申请,区农机中心受理申请并进行公示,经公示补贴对象无异议后,由区财政局根据区农机中心提供的发放名册将补贴资金兑付到购机者的银行账户。

    (七)操作程序

    补贴对象自主购机→申请补贴→窗口工作人员现场进行身份比对、拍照、申请资料审核后录入购机者的基本信息→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购机者填写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签署告知承诺书、签字、摁手印确认→公示补贴对象→核验补贴机具→整理补贴资金结算资料→报送财政部门结算补贴资金。

    监督投诉电话:0851—33283797(区农机中心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0851—33609704(区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


    西秀区社会保险利民政策(更新于2024年)

    失业保险金:一是对参保缴费满1年、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参保缴费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为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自2019年12月起已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从2021年1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选缴费档次由原来的13个调整为10个,最低缴费档次由100元变为300元,但针对西秀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缴费的,保留最低缴费档次100元。低保和特困人员正常按年缴费,可享受区政府每年为其代缴50元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正常按年缴费,可享受区政府每年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


    西秀区就业创业惠企政策(更新于2024年)

    社会保险补贴:(一)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二)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更新于2024年)

    1、参保范围:我区户籍,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资金筹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仅适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缴纳)、3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共10个档次。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3、缴费方式:城乡居民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缴纳方式一:通过微信、支付宝、黔龙云APP线上缴纳;缴纳方式二:持身份证原件,到驼宝山西秀区政务大厅二楼区税务局,或农商行或贵州银行柜台缴纳。

    4、养老金待遇:凡参保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一)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

    (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

    (三)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一经核实,支付终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为133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参保人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标准增加1元,所需资金由区人民政府负担。即:基础养老金=133(N-15)(其中N为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符合区人民政府殡葬改革政策的,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

    5、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和社区(居委会)应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鼓励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且不能补缴。

    咨询电话:0851-33460128


    民政惠民政策(更新于2024年)

    一、民政临时救助

    (一)临时救助对象:主要指因灾、溺水、突发重大疾病、就学、肇事肇祸等意外事件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突发性、临时性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成员,以及城乡低收入家庭及成员。

    (二)申请审批程序:原则上按照户籍属地管理原则,由户主或家庭成员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通过“一门受理”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居)委会受理登记,入户调查、评议、公示、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救助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单次救助金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可由乡镇(街道)审批,通过备用金实施发放。

    咨询电话:0851-33759073

    二、农村低保政策

    (一)低保对象:持有本区农业户口的常住户籍地农村居民或长期居住本辖区并办理居住证一年以上的省内外市县人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收入低于当年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

    (二)评定方式:由户口本人或受委托人书面向乡(镇)或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通过“一门受理”提出申请,乡(镇)或街道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召开民主会议评议,评议结果张榜公示无异议并经乡级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查批准,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

    (三)低保待遇:低保金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当年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

    咨询电话:0851-33759073

    三、城市低保政策

    (一)低保对象:持有本区城市户口的常住户籍地城市居民或长期居住本辖区并办理居住证一年以上的省内外市县人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收入低于当年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

    (二)评定方式:由户口本人或受委托人书面向乡(镇)或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通过“一门受理”提出申请,乡(镇)或街道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召开民主会议评议,评议结果张榜公示无异议并经乡级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查批准,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

    (三)低保待遇:低保金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当年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

    咨询电话:0851-33759073

    四、特困供养政策

    (一)对象条件:60周岁以上或者未满18周岁的居民(其中 16 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且家庭经济财产状况符合特困供养救助条件的,均可申请享受特困供养待遇。低保家庭人均收入总和低于现行保障标准、家庭经济财产状况符合特困供养救助条件时,年满18周岁低于60岁二级以上指定残疾类别重残人员可单独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二)供养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可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

    咨询电话:0851-33759073

    五、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一)保障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父母双亡,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经过法院公告)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读中职或大专以上学校的孤儿,可以继续享受至毕业);艾滋病感染儿童。

    (二)发放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300元。

    (三)审核程序

    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查验、公示并录入儿童福利系统――区民政局审批--符合条件于申请次月通过“一卡通”发放。

    咨询电话:0851-33759398

    六、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

    (一)保障对象:具有本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6个月以上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10元,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90元。

    (三)审核程序: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查验并录入“两补系统—区残联审核—区民政局审定—符合条件于申请次月通过“一卡通”发放。

    咨询电话:0851-33759398

    七、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

    (一)保障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或者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或失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二)发放标准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参照孤儿保障标准执行,每人/每月1300元;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实行差额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三)审核程序

    个人申请——乡镇办事处入户查验、公示并录入儿童福利系统——区民政局审批——符合条件于申请次月通过“一卡通”发放。

    咨询电话:0851-33759398


    八、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一)保障对象

    具有西秀区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80至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50元;90至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80元;10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300元。

    (三)审核程序

    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新型社区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兑现。

    咨询电话:0851-33759887


    西秀区农业农村利民政策(2023年)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以及农作物良种补贴等三项补贴合并)

    1.补贴对象。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为补贴对象。农民家庭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要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和移民搬迁农户的合法权益。

    2.补贴依据。以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面积为补贴依据。以下情形不予补贴:一是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二是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三是经区人民政府认定,撂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四是经区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3.补贴标准。2023年补贴标准为46.18元/亩。

    4.补贴方式。根据《省财政厅等十九个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基〔2021〕9号)要求,规范补贴资金发放载体,2021年底前在财政惠农补贴统发监管系统锁定的“贵州农信财政惠农‘一卡通’”继续沿用,2022年起新增的集中统发补贴对象,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补贴资金。在条件成熟时将“贵州农信财政惠农‘一卡通’”替换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补贴资金。

    母猪饲养保险政策:能繁母猪保险死亡理赔金额为每头1500元,保费为每头75元,其中财政补贴63.75元,投保户每头自付11.25元,保险期限1年。

    育肥猪保险:育肥猪保险死亡理赔金额为每头800元,保费为每头32元,其中财政补贴27.2元,投保户每头自付4.8元,保险期限半年。

    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生猪养殖场(户)自行对病死猪按照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每头补助80元。由正规的、获得无害化处理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公司处理的给予公司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