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工作的通知》
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7〕2219号)、《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的意见》(黔安办〔2018〕11号)、《安顺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工作的通知》(安市应急〔2020〕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通知如下:
一、联合激励对象范围
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三)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3年内未受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
(六)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二、激励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单位
(一)发展改革部门支持措施
1.严格落实《关于推行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根据实际情况,转变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
2.在政府投资补助、项目贴息、项目审批、项目核准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
3.企业债发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信用信息,增强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实施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二)给予科技管理支持
1.科研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年度科技计划立项管理程序要求的基础上予以优先考虑。
2.在各类科技奖励的申报等方面,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实施单位:区教育和科技局
(三)给予公安行政服务管理支持
在落户政策和出入境管理方面给予一定优化服务。
实施单位: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
(四)给予财政资金使用支持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安全生产守信情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联合激励对象。
实施单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
(五)金融部门授信融资参考
1.将安全生产守信情况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投信融资贷款的重要参考,合理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适当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2.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信用信息,提高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
3.将安全生产守信情况提供至安顺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鉴于西秀区暂无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分支机构,由西秀区应急局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后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中心支行、安顺银保监分局。
(六)给予电信业务支持
在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方面给予一定便利。
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给予土地使用支持
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实施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八)给予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管理支持
1.优先安排检验检疫优惠政策的先行先试。
2.办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审批事项时,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情况,依法依规,优先办理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备案等手续,通过“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
实施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九)给予社会保障政策支持
1.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享受“绿色通道”和快捷服务。
2.引进管理和专业技术等各类人才时,给予相关支持。
实施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
(十)给予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支持
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时,对守信企业,积极支持,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做好跟踪服务。
实施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西秀分局
(十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激励措施
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可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
实施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二)交通领域激励措施
在道路运输企业审验、确定经营范围、线路投标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措施。
实施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十三)给予税收管理支持
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实施单位:区税务局
(十四)安全生产领域激励措施
1.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
2.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可通过申报有关资料,直接延期一个许可周期。
3.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4.建立联合激励对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加以宣传推广。
5.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还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实施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安顺市西秀区应急管理局 安顺市西秀区发展和改革局
安顺市西秀区财政局 安顺市西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 安顺市西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顺市西秀区税务局 安顺市西秀区自然资源局
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顺市西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顺市西秀区教育和科技局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西秀分局
安顺市西秀区交通运输局 安顺市西秀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
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的意见》(黔安办〔2018〕11号)、《安顺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安市应急〔2020〕18号)等文件精神,强化安全生产诚信监管,有效惩戒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失信行为,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自觉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与实施方式
实施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坚持依法监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过罚得当的原则,坚持“谁监管、谁处罚、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能进能出和践诺守信修复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政策制约、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二、明确联合惩戒的管理对象
(一)纳入联合惩戒的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或者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二)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对象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三、实施联合惩戒管理的基本程序
严格按照“谁监管、谁处罚、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审核、告知、异议处理、移出等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对符合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条件的对象,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要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和保全。每条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失信行为情况、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等要素,其中: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伤亡人数及主要违法行为;非法违法信息还应包括具体违法行为;事故隐患包括隐患等级、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二)信息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按照“谁主张、谁告知”的原则对拟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以下简称“联合惩戒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先下发“拟纳入联合惩戒管理”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对其拟纳入“联合惩戒管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告知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辩。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生产经营单位无申辩意见或申辩意见不成立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可按程序逐级报请纳入“联合惩戒管理”。
(三)信息确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对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本单位领导集体做出最终决定。
拟列入国家、省级、市级以及西秀区“黑名单”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审核无异议后,按程序逐级上报。
出现对“黑名单”管理要求不一致的情形时,按照认定从严、管理层级从高、管理时限从长的原则执行。
(四)信息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要及时梳理、审核符合纳入“联合惩戒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并收集汇总拟纳入联合惩戒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的情况,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逐级汇总报送至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由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至省安委会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送应急管理部,经应急管理部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根据应急管理部公布的信息,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要在信用信息平台及部门网站及时提供、公布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相关信息。同时,向被纳入联合惩戒管理的对象下达“纳入联合惩戒管理”书面决定。
(五)信息移出。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限均为1年(自应急管理部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提出移出申请,接到申请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要对拟移出联合惩戒管理的被惩戒对象相关情况进行审查、验收,提出审查处理意见,作出是否符合移出条件结论。并将“拟提请移出联合惩戒管理信息审核情况”逐级汇总报送至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由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至省安委会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送应急管理部,由应急管理部审定后予以移出并向社会公布。对应急管理部公布移出的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要及时从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本单位网站撤出其失信信息,并及时解除惩戒措施。
四、落实惩戒措施
对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要按照《备忘录》和国务院、省、市、区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具体如下:
(一)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单位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
1.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2.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4.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5.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
6.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三)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四)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五)依法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六)依法限制、暂停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
(七)暂停审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科技项目。
(八)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安顺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公示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
(九)对吊销或者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失信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十)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十一)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十二)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发布广告。
(十三)将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四)在审批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变更时,依法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重要参考,从严掌握或者不予批准。
(十五)证券交易所在审核证券上市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审核企业挂牌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行为作为重要参考。
(十六)要求上市企业将本企业纳入黑名单情况作为必须披露事项。
(十七)根据安全生产风险水平,上调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
(十八)依法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十九)在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等环节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
(二十)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的重要参考,作为评先评优的限制条件。
(二十一)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二十二)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二十三)将企业违法失信行为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督。
(二十四)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
(二十五)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认证证书。
(二十六)严格、审慎、审查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申报事项。
(二十七)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二十八)在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应当参考其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颁发政府荣誉。
(二十九)在各部门主管领域内取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开展失信联合惩戒,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抓手。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要严肃问责。
(二)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各相关单位之间要及时通报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情况,确保相互间掌握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及时通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安顺)、政府、部门门户网站等途径公示联合惩戒对象信息。要建立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台账和档案,并落实专人进行动态管理。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的信息要进行跟踪,并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切实做到依法、公正、公开。
安顺市西秀区应急管理局 安顺市西秀区发展和改革局
安顺市西秀区财政局 安顺市西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 安顺市西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顺市西秀区税务局 安顺市西秀区自然资源局
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顺市西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顺市西秀区教育和科技局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西秀分局
安顺市西秀区交通运输局 安顺市西秀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16日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信 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7〕221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的意见》(黔安办〔2018〕11号)《安顺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工作的通知》(安市应急〔2020〕17号)、《安顺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安市应急〔2020〕18号)等文件精神,通过建立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激励工作机制、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形成“惩戒失信、褒扬诚信”的合力,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断凝聚安全诚信建设合力,从而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加快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两份文件。
二、制定依据
依据《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7〕221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的意见》(黔安办〔2018〕11号)《安顺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工作的通知》(安市应急〔2020〕17号)、《安顺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安市应急〔2020〕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两份文件。
三、起草过程
2023年3月初,根据《安顺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工作的通知》(安市应急〔2020〕17号)《安顺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安市应急〔2020〕18号)等文件精神,区应急局开始着手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两份文件,形成了(代拟征求意见稿),并及时向区直各相关部门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4月12日,收到1份建议、意见,并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和完善。4月下旬,将两份文件送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进行修改完善,5月初,召集各联合行文单位开会,会上对即将印发的两份文件再次进行研究讨论。5月中旬,正式印发文件。
四、主要内容。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工作的通知》共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联合激励对象范围。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3)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4)3年内未受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
(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
(6)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第二部分,激励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单位。主要包括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所管业务领域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一定条件的优惠激励措施。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总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工作原则与实施方式。实施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坚持依法监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过罚得当的原则,坚持“谁监管、谁处罚、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能进能出和践诺守信修复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政策制约、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部分,明确联合惩戒的管理对象。主要包括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已列入国家、省级、安顺市“黑名单”管理的对象,具体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第二点。
第三部分,实施联合惩戒管理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告知、信息确认、信息报送、信息移出等程序。
第四部分,落实惩戒措施。主要包括:1.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等措施,具体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第五点。
第五部分,工作要求。主要包括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建立工作通报制度等工作要求。
一审:陈贵敏
二审:张 应
三审:路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