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及救灾 - 西秀区人民政府

安顺市西秀区文星村“8·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3

10/13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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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7日10时左右,位于文星村山里江南景区内美食长廊拆除点在拆除过程中,工人王某云不慎从屋面坠落至地面发生事故。王某云经安顺市人民医院120医生现场诊断无生命体征。事故发生后,应急、公安、住建、旧州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置。经公安勘验调查排除刑事案件后,根据政府安排,区应急局牵头开展事故调查。

8月7日当天,区安委办收到西秀区人民政府批转的《安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西秀区“8·7”高处坠落事故进行挂牌督办的函》,要求牵头严格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为及时查清事实真相,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依法开展相关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区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通知》(西府办发(2011)151号)及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关于成立西秀区文星村“8·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的请示》(西区应急管呈〔2023〕49号)规定,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旧州镇人民政府参与,同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区人民检察院参加,成立了安顺市西秀区“8·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8·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情况展开调查。

“8·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并提出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安顺市西秀区文星村“8·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未严格实施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从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工程概况及相关单位概况

(一)工程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为文星村拆除施工项目,工程地点位于安顺市旧州镇山里江南景区内。工程内容主要是对山里江南项目地块二中的“美食长廊”、“烧烤吧”、“儿童乐园”三个片区内的建筑物、设施设备、步行道、车行道进行拆除,并对整改区域覆土恢复至用地前状态,并将拆除的构件转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分类堆放。工期为15天,开工时间2023年7月25日,项目投资88万元。事发点属于“美食长廊”片区施工点,事发时正在进行屋面支撑钢架拆除作业。截至事发当天,所完成进度约为项目总工程量的65%。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工程拆除发包单位:安顺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16日。持有:(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069946443U,法定代表人:李英。注册资本:壹佰伍拾亿元整。住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龙青路清水湾A区9栋14、15层。经营范围:投资及资产经营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区建设、城市综合体建设、土地开发、旅游产业、房地产开发、商贸物流、建筑材料、园林绿化、公用事业特许经营、IT产业以及市政府授权的其他领域。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黔房开字E52220329-1;有效期至2025年4月25日。资质等级为贰级,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内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项目。 

2、工程施工单位:贵州安顺翌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10月29日。持有:(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C14YUH4X,法定代表人:王永。注册资本:肆仟万元整。住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南街街道龙泉路13号。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施工承包;房屋拆除工程施工(不含爆破);土地整治开发;垃圾处理及环境整治;对外承包工程业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等。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52146387;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3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等;(3)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黔)JZ安许证字[2023] 000001[03],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6年1月16日。 

3、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贵州戴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2月16日。持有:(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MAC8MM8C53,法定代表人:龚欢。注册资本:肆仟万元整。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西航街道万邦建材大市场第20幢1跃2层20号。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建筑劳务分包;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等,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20230221-0006;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1日。(3)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黔)JZ安许证字[2023] 032215,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6年7月12日。 

(三)事故相关单位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1、安顺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拆除发包单位,与施工单位贵州安顺翌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有《拆除施工合同》,合同明确施工安全相关问题。任命叶强为项目负责人,叶强具备助理工程师资质,负责项目拆除现场管理和合同履行,主要的工作内容是做好沟通协调、跟踪拆除进度、拆除资产的分类入库。该公司在文星村拆除施工项目施工前,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2、贵州安顺翌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施工单位,与发包方安顺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有《拆除施工合同》,承包方式为施工总承包,与劳务分包单位贵州戴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有《整治清理合同》,与机械设备提供单位安顺市鑫江南钢构有限公司签订有《汽车起重机租赁合同》。该公司将“美食长廊”、“烧烤吧”、“儿童乐园”的清理整治分包给贵州戴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有文星村拆除施工项目部,配有项目经理韦升富、现场生产经理宋文松、安全员刘洋等8名管理人员在项目现场,均具备匹配岗位资质条件,所持资质证书均在有效范围,公司建立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制定钢结构厂房拆除施工方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施工日志、安全隐患排查表、安全日志等均如实填写,资料较为齐全。

3、贵州戴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与工程施工单位签订有《整治清理合同》,具体负责拆除整治工作的实施,公司任命黄文龙为现场负责人,黄文龙个人未持有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相应资格,全面负责合同内容的履行及现场管理工作。公司指定陈小旺为带班负责人,并兼职安全员,陈小旺实际不具备安全员资格。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死亡人员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施救过程

8月7日,根据施工进度及安排,工人继续对美食长廊进行拆除作业。美食长廊的拆除工序大致分为六步:拆除内部装饰--机械设备对支撑主体外的墙体及屋面拆除--人工拆除机械设备不便作业的位置--电焊切割支撑主体--分类归拢各类建材--对拆除片区覆土。当天主要的作业内容是进行人工拆除,由陈小旺作为拆除班组的领班,安排陈孝祥、石建、王某云(死者)对美食长廊西侧实施拆除作业。

当天8时左右,王某云及其他两名工人陆续到达施工现场,贵州安顺翌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几人进行了技术交底及安全教育培训,贵州戴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小旺做了当天工作内容的安排。8时30分左右,几人开始工作。三人当天的分工是王某云在第三间屋面、石建在第四间屋面进行拆除,陈孝祥在地面清理归拢屋面拆除下来的屋面构件,同时做好施工点周围警戒工作。

9时50分左右,王某云所在的第三间屋面即将拆除完毕,下一步需拆除的是第五间屋面的构件。从第三间作业点至第五间作业点正确的方式应该是系挂安全绳,顺着支撑主体下到地面后解开安全绳,步行至第五间地面,再系挂安全绳攀爬至第五间屋面作业点,但为图方便,王某云解开安全绳,爬上屋脊,准备通过屋脊走到第五间屋面作业点。因美食长廊南北两侧屋面呈三角形,第五间屋面作业点位于南侧屋面中段,王某云需从屋脊处下到屋面中段,第五间屋面8月6日经机械拆除后中段以下已裸露钢架结构。

9时55分左右,王某云到达第五间屋脊处,他面朝屋面趴着从屋脊处缓慢下移,到屋面中段时准备踩钢结构横梁{1-A(横)交2-1(竖)的横梁段,连接方式为焊接}到达作业点,但此处经前一天机械拆除已不稳定,在王某云将脚踩上该段横梁时,横梁受力脱落,王某云踩空,随横梁一起坠落至地面。工友石建见状立即从作业处下到地面查看王某云状况,坠落至地面的王某云佩戴的安全帽脱落、头部左侧眉骨处破裂内陷流血,仍有意识,石建用毛巾给伤口处止血,同时让赶来的工友拨打120。安顺市人民医院急救人员于10时25分到达现场对王某云进行急救,因伤势较重经抢救无效医生宣布王某云死亡。

(二)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西秀区文星村美食长廊拆除施工点位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文星村,事发时施工拆除建筑美食长廊(含拆除建筑装饰板、钢构件框架、建筑垃圾清理)长约120米,拆除建筑面积2847平方米,美食长廊约已拆除50%。事发时工人王某云从1-A交2-1钢柱处坠落至地面,坠落位置至地面垂直距离约6.9米,坠落点地面铺设有地砖,工人王某云踩落下坠至地面的横梁方钢长5.53米,宽0.8米,高0.6米。

(三)死亡人员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公安、应急、住建、旧州镇政府相关人员相继到达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及前期调查。13时左右安顺市殡仪馆车辆到达现场,13时10分左右死者王某云家属到事发点,阻止遗体转运至殡仪馆。应急管理局及各职能部门随即组织用人单位及死者家属现场进行协商,并邀请人社局工伤业务工作人员做好政策及法律解读。当天18时左右,经各方不懈努力,用工方及死者家属就赔偿及善后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在双方签订《一次性工亡赔偿协议书》,一次性赔偿各类费用共计138万元到账后,死者遗体被运往安顺市殡仪馆进行火化。事故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及舆情信息。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0人受伤,死者信息:王某云,男,40岁,1983年8月12日生,家庭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大水沟村六组24号,身份证号:522501******1639。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规定,调查认定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8万元整(不含行政处罚罚款金额)。

四、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

8月7日9时55分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工人石建对王某云施救的同时,叫赶来的其他工人抓紧拨打120急救电话。

9时58分,现场另一拆除班组的工人肖周拨打了安顺市人民医院急救电话。

10时00分,王某云所在班组的带班负责人陈小旺将事故情况汇报公司现场负责人黄文龙及施工单位现场生产经理宋文松。

10时02分,宋文松电话向公司工程技术服务负责人艾政一报告事故情况,艾政一随即组织项目相关人员前往事故现场。

10时07分,陈小旺拨打110报警电话,接警后,旧州镇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

10时27分,安顺市人民医院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施救无效后宣布王某云死亡。

10时39分,工程拆除发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相关人员陆续到达现,无法与死者家属取得联系后求助警方通知家属。

11时23分,区应急局接旧州镇报告:旧州镇文星村山里江南内一名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坠落。区应急局主要领导立即带队前往现场核实,同时向西秀区两办、安顺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15时14分,区应急局通过协同向市应急局上报书面《事故情况报告》。

8月8日9时33分,区应急局通过协同向西秀区两办、市应急局报送《事故终报》,事故调查组已由区应急局牵头成立。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8月7日9时55分事故发生后,最先由王某云工友石建对其进行施救,将王某云身体放平,用毛巾为其伤口止血。工人肖周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被告知将由安顺市人民医院的救护车赶赴现场。在等待救护车期间,领班陈小旺于10时07分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请求警方联系旧州镇当地卫生院派出医护人员,尽快对王某云进行医治。10时12分,旧州镇派出所警员到达事发现场参与应急处置。10时25分,安顺市人民医院救护车到达现场对王某云进行抢救,10时27分抢救无效宣布死亡。10时35分旧州镇卫生院救护车赶到现场。王某云死亡后,警方立即封锁现场,清退现场无关人员,同时应用人单位要求联系死者家属。后西秀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进行现场勘验后排除刑事案件可能性。在家属到达现场前,各职能部门有序开展各项前期调查工作、安排相关人员联系殡仪馆。13时左右,死者家属到达现场,各职能部门安抚平复家属情绪后,立即搭建善后平台,组织用工方及死者家属双方进行善后协商,双方于18时左右口头达成一致意见。后死者遗体被运往安顺市殡仪馆,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完毕。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应急处置方面:事故发生后,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持续关注事态发展,同时,各职能部门响应及时,接报后均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参与应急处置,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家属安抚及善后赔偿工作开展有序。

2、事故信息报送方面:本次事故信息报送及时高效,未发现存在迟报、瞒报情况。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忽视安全,未系安全带进行高空作业。

通过现场勘验和调查,事发前一天第五间屋面已经过挖掘机机械拆除,部分连接横梁稳定性较差。王某云安全意识淡薄,解除安全带在高处移动。在王某云踩踏1-A交2-1处方钢横梁时,方钢横梁两端焊接点断裂,王某云连同方钢横梁从距地面约6.9米的位置一同坠落从而发生事故。

(二)间接原因分析

贵州戴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体现在:

1.未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2.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记录入档;

3.未审查工人是否具备高处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就组织工人从事高处施工拆除作业;

4.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隐患并督促整改。

据调查,贵州戴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有《文星村拆除项目整治清理合同》,合同内容是由该公司对“美食长廊”等指定区域内的设施设备、建筑物等进行拆除、整治清理、转运。贵州戴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员,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审查作业人员是否具备高处作业资格,未对新进的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发现王某云未系安全带高处作业的行为。

贵州戴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龚欢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体现在:

1.未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2.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据调查,自项目开工以来,贵州戴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龚欢从未去过施工现场,全权委托黄文龙对项目进行管理,对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安排部署不到位。

六、事故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一)事故项目在拆除工程施工前未进行备案。项目拆除发包单位安顺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即开始施工。

(二)属地政府排查不到位。西秀区旧州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施工项目摸底排查不够全面,未及时发现事发项目并报告相关部门。

(三)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上级安排部署有差距。西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严格落实区安委会相关要求部署的、进一步强化在建项目的摸排,未及时发现事发项目并开展检查指导。

七、事故责任划分与追究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的规定,对事故相关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工人王某云忽视安全,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解除安全带在屋面移动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行政责任。

(二)贵州戴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记录入档;安排无高空作业操作证人员进行高空作业;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发现隐患并及时督促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1,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5的规定。综合考虑事发后贵州戴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时妥善处理,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取证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6、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印发《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黔应急〔2023〕23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7,裁量基准细则第一大类(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序号第39项的规定,建议由西秀区应急管理局对贵州戴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300000.00元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贵州戴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龚欢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条11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2的规定,建议由西秀区应急管理局对贵州戴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龚欢处上一年年收入73152元人民币(柒万叁仟壹佰伍拾壹元整)40%的罚款,即29260.8元人民币(贰万玖仟贰佰陆拾元捌角)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安顺投资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拆除工程报备要求,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安顺投资有限公司向安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检讨,并报事故调查组存档。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贵州戴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结合全国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全省、全市、全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有关要求,切实履行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义务,配齐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同时保证其依法履职尽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审查涉及特种作业工人持证情况,同时加强员工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时间、内容、考核情况,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督促从业人员规范佩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坚决杜绝违规作业,从源头上防范事故发生。

(二)旧州镇人民政府应按照省、市、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有关工作要求,加强辖区内在建、施工项目工程的摸底排查力度,对重点行业领域的项目加强与主管部门的沟通,明确监管重点。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发现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西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制定行业摸底排查整治等有关工作方案,强化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联合检查力度,建立有效地报告反馈机制。对辖区内在建项目做到“底数清”,并督促各建设、施工单位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8·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事发点第五间拆除点

作业区域平面图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4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7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立功表现是指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后,主动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衍生事故,主动救援被困、受伤人员,主动安抚伤亡人员家属、赔偿到位;协助行政机关处理其他违法人员等情形。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0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11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1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3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一审:胡金鑫

二审:张  应

三审:路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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