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及救灾 - 西秀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开征求《西秀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西秀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4

08/22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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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提高应急救灾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贵州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资环〔2024〕68号)、《贵州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区应急局牵头草拟了《西秀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西秀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时间为2024年8月22日—2024年9月4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在期限内反馈至邮箱624811916@qq.com。

附件:1.《西秀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西秀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顺市西秀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22日

附件1

西秀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以下简称“救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受灾人员救助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24]11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贵州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资环[2024]6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灾资金是根据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第三条 救灾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管理。区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做好预算执行、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区应急局负责按要求和规定做好灾情上报、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细化分解和监控等工作。

第四条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民生优先、注重时效、专款专用、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救灾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及测算标准。

(一)受灾人员救助支出。

1.抚慰遇难(失踪)人员家属补助支出。用于向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测算标准为,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每人2万元。

2.过渡期生活补助支出。用于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的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后一段时间内,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发放基本生活救助。测算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90天)。

3.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补助支出。用于居民住房因自然灾害倒塌或严重损坏需重建的,对房屋所有人发放恢复重建补助。测算标准为,经审核确认的因灾倒塌(含严重损坏)对象每户2万元。

4.受灾人员冬春生活(临时)救助支出。用于向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需要政府在当年冬季至次年春季予以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发放基本生活救助。测算标准为,核定的需救助人员每人不低于150元(含用于冬春救助的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二)应急救灾支出。

1.应急救助支出。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及时为本辖区内受灾人员应急期间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等应急救助。测算标准为,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15天。

2.因旱饮水困难救助支出。用于向因干旱灾害造成饮用水获取困难(不含因气候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常年饮水困难的人口),需政府给予救助的人员提供政府集中送水等救助。测算标准为,一次灾害过程每人60元。

3.人员搜救、排危除险支出。用于组织受自然灾害风险影响人员开展临灾避险转移支出;用于自然灾害排危除险、现场交通后勤通信保障、灾情统计、应急监测等应急处置支出。

4.救灾装备物资支出。用于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的紧急采购、租赁、征用等支出;中央下拨、紧急采购、紧急租赁、紧急征用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的运输支出。

(三)日常救灾支出。

1.救灾物资采储支出。用于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费用、代储费用、储备物资保险费用等支出。

2.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巨灾保险等支出。用于开展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巨灾保险费用支出。

(四)落实上级批准的其他抢险救灾事项支出。

第六条 救灾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各种奖金、津贴、福利支出。

(二)“三公”经费支出。

(三)其他与本办法第五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救灾资金预算管理

第七条 救灾资金申请

(一)受灾人员救助资金申请应包括灾害规模范围、受灾人口、遇难(失踪)人数和过渡期生活救助人数、倒塌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救灾资金实际需求和已安排情况等受灾人员救助支出项目涉及内容情况。

(二)应急救灾资金申请应包括灾害规模范围、受灾人口、紧急避险转移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调拨发放物资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排危除险和救灾资金实际需求和已安排情况、紧急情况项目资金申请理由、依据、金额等内容。

(三)日常救灾资金申请应按照“先审查、后入库”原则,严格预算编制审核和项目入库,通过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动态监管等方式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八条 受灾人员救助资金主要根据因灾遇难(失踪)人员、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需冬春生活救助人口、倒损住房需重建对象等情况进行测算。应急救灾资金主要根据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口、紧急避险转移人口、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综合考虑受灾地方应急响应级别、抢险救援难度、灾情统计以及救灾装备物资的紧急采购、紧急租赁、紧急征用和运输等费用需求统筹安排。

第九条 局部地区灾情、险情严重、社会关注度高的,以及上级有相关重要指示批示的,可由区应急局根据受灾地区相关受灾数据,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商区财政局研究确定后予以补助。

第十条 区应急局对受灾地区报送的救灾资金申请文件予以审查,核实受灾相关数据后,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区财政局结合地方财力等因素会同区应急局核定资金补助额,并拨付救灾资金。

第十一条 日常救灾资金申请与拨付。申请救灾物资采购储备、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巨灾保险等日常救灾资金补助的,按照财政年度预算资金申请、拨付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救灾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规定实施救灾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收到救灾资金后,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级使用救灾资金的方案,细化分解区域绩效目标,对资金执行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实施监控,切实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建立救灾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促进救灾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条 区应急局根据要求开展年度救灾资金绩效自评,区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使用救灾资金;对绩效目标未完成或偏离幅度较大的单位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评价问题进行整改。

第五章救灾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预算指标和支付申请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严禁挪用国库库款,不得无故滞留、拖延拨款。有关部门应当强化落实救灾救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安排地方财政资金保障救灾工作,与上级财政救灾资金统筹使用,并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救灾资金安排使用的规范、透明、安全、有效。

第十六条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并加快执行。

(一)已下达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的,由区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已分配到部门的,由区级财政在年度终了后收回统筹使用。

(二)已下达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的,区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科目。

(三)对项目已实施完毕或项目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无法实施形成的结余资金,区级财政应及时交回上级财政。如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由区级财政统筹用于自然灾害救灾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救灾资金用于前文所述受灾人员救助支出时

(不含紧急临时救助补贴和社会保险待遇),发放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发放;用于前文所述应急救灾支出时,由区级根据灾情统筹安排。区级应在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对受灾人员分类实施救助,救助重点是受灾区和受灾户,不得平均分配,不得向无灾区拨付,不得优亲厚友。

第十八条 救灾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区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区应急局按规定做好资金的申请和下达拨付工作。区应急局负责指导灾区有关部门做好救灾救助工作,核查评估受灾地区的灾情和救灾需求,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

第十九条 区应急局应会同区财政局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救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要加强对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财政、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新型社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于自然灾害救灾的社会捐赠资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期限到2029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中央、省、市区决策部署以及绩效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附件2

西秀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应急救灾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贵州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灾物资是指财政安排资金(含救灾捐赠资金),由中央、省、市下拨或区应急局购置、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的各类物资;用于重大突发事件紧急需求时的应急物资;接收的各类救灾捐赠物资。

第三条 救灾物资原则上存储在区级储备库,对一些具有特殊储备要求、不宜长期储存、使用量大而储备不足的物资,可以委托具备一定生产经营和储备能力的相关企业协议储备。

第四条 区应急局负责提出救灾物资储备需求,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开展救灾物资的购置、储备、轮换和日常管理,提出动用决策,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拨。区应急局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财政部门根据救灾物资购置计划,负责审核并落实年度救灾物资购置和储备管理等经费预算。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应当在保持总量的前提下,按照使用消耗多少购置多少、轮换出库多少补充多少的原则进行安排。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紧急追加购置救灾物资的,由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程序应急购置。

第五条 救灾物资储备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规范政府救灾物资会计核算。区救灾物资储备库或代储单位协助开展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对救灾物资实行集中储备、统一管理,承担救灾物资的入库、验收、调运、发放、洗消、清理、晾晒、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购置和储备管理

第六条 区应急局根据确定的储备规划、年度购置计划、应急购置计划和储备物资使用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购置救灾储备物资。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经区政府批准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在保证采购物资质量和功能的前提下进行紧急采购。

第七条 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应涵盖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物品和救灾应急救援所需设备。主要有:

(一)生活救助类物资。包括生活应急包、棉被、棉衣裤、单衣裤、雨衣、雨鞋、手套、毛巾被、防寒服、睡袋、帐篷、行军床、防潮垫、毛毯、棉褥、蚊帐、折叠床、折叠桌椅、口罩、消杀用品、驱虫剂、手电筒、蜡烛、火柴、电暖器、饭盒、饮水杯、净水剂、储水罐(桶)、简易厕所、矿泉水、方便食品(方便面、饼干等)等。

(二)装备设备器械类物资。包括应急照明设备(含发电机)、防毒面具、充电锂电池、太阳能充电器、扩音器/电喇叭、对讲机、橡皮艇、冲锋舟、抽水机、救生衣、救生圈、逃生绳、潜水套装、铁锹、铁铲、背囊、水管、防滑链、生命探测仪、切割机等。

具体储备规划、种类目录、数量由区应急局确定。

第八条 区救灾物资储备库或代储单位应当加强储备救灾物资管理,实行救灾物资封闭式管理,采取定点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统一仓牌和账表卡,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管理相关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出入库登记、安全巡查、设施维护、质量检测、物资台账、管理经费会计账等制度。

第九条 区救灾物资储备库或代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确保人员、物资和库房安全。具体承担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应急动用出库,并对救灾物资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十条 救灾物资库或代储单位救灾物资储存保管应当根据其储藏特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积极运用先进适用的仓储技术,加强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保证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 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具备避光、隔热、通风、防潮、防鼠、防虫、防火、防盗、防污染等措施。并按救灾物资储备业务管理的功能要求,配置附属建筑及相关设施设备。仓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具有与救灾物资种类、储藏特性、进出仓方式、储存周期、应急调用等相匹配的仓储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救灾物资入库实行验收制度,严格验收程序和数量、质量把关。对新购置的救灾物资,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和代储单位应当对品种、数量、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进行核对和质量抽检。对质量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应退回或责令供货方整改,待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情况报告区应急局。救灾物资如需要质量鉴定,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 区救灾物资储备库或代储单位应根据区应急局要求调拨的物资种类、数量、批号、调运地点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及出库、运输等凭证资料及时报区应急局。

第十四条 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存放和管理:

(一)标签规范。货位卡应标明物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企业、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和保质期(储备年限)等。

(二)分类存放。码放安全、整齐、美观,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禁物品。

(三)定期盘库。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账账、账实相符。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物资调运、发放、库存等情况报区应急局,并与区应急局进行账目核对。

(四)救灾物资的储存、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规定年限,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和代储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盘点,确保库存物资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第十五条 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和代储单位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区应急局报告上年度救灾物资的储备情况,内容包括入库、出库、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等。

第十六条 区级财政对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和代储单位给予适当管理经费补助。管理经费专项用于储备(代储)单位管理储存救灾物资所发生的仓库占用费、仓库维护费、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和物资短途装运费等项支出。管理经费由区应急局在年度单位预算中申报,区财政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区级财力情况和救灾物资管理的实际予以统筹安排。

储备单位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切实加强救灾储备物资管理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章调拨管理

第十七条 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和代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守制度,汛期及启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后,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应急运输、装卸等措施和经费,配置开展应急保障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保证随时开展救灾物资紧急调运工作。

第十八条 救灾物资调拨使用程序。救灾物资调拨使用原则上应逐级申请。应急调拨使用时,应当首先使用本级救灾物资,在本级物资全部使用仍无法满足救灾需要时,可申请调拨上一级物资。

第十九条 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和代储单位应当按照区应急局的调拨通知单组织调运救灾物资,救灾物资的运力保障,一般情况由区应急局与有关运输企业签订救灾物资应急调运装卸配送协议解决。

第二十条 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和代储单位接到区应急局物资调拨通知后,2小时内组织救灾物资装运,确保救灾物资安全运达灾区。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的调拨坚持“先急后缓、先主后次、先进先出、就近调用”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接收、使用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的受灾地区,对调拨的救灾物资及时进行卸载接收、清点验收,并出具接收手续,及时向区应急局和储备单位反馈接收情况,如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应急局。

第四章使用、回收和轮换

第二十二条 救灾物资使用。调拨使用的救灾物资由受灾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放,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应当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发放使用的救灾物资所有权归使用地人民政府,作为本级救灾物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救灾物资必须严格遵循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使用范围限于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重点是重灾区、重灾户,以及因灾困难群众;限于自然灾害抢险救援所必需的装备设施器械保障。物资的使用、发放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二十四条 区应急局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须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做到账目清楚、程序合规、手续完备,并将发放明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对救灾物资使用者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不得出售、出租和抛弃。区应急局应当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发放救灾物资可采取集中发放和分散发放两种形式。采取集中发放的,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在发放点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对无能力领取救灾物资的老弱病残人员,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工作机构核实后,可以委托亲属或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代领。采取分散发放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受灾需要救助群众的生活实际,将调拨的救灾物资或本级救灾物资直接发放到户。

第二十七条 救灾物资分为可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品种由区应急局商区财政局确定。

已使用的可回收利用和已调运但未发放的救灾物资,由使用地本着“节约资源、充分利用、应收尽收”的原则进行回收,经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为区级救灾物资存储。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回收类救灾物资,由使用地区统一进行清理处置。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第二十八条 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和代储单位对接近正常储备年限的救灾物资,报经区应急局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轮换。生活救助类物资,可用于冬春救助或临时救助;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或超过正常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以及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救灾物资,经检测后,由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确认后进行报废处理。对报废救灾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做好销账记录和残值回收工作;无法利用的,可售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再生资源加工处理,并签订协议,不得流入社会。救灾物资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应当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和代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救灾物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二)因调运组织不力,致使救灾物资不能及时运送至指定地点,造成应急保障出现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救灾物资储备的;

(四)弄虚作假,造成救灾物资储备账实不符的;

(五)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贪污和挪用救灾储备物资,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储备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局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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