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致受助人受损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简介】
甲一天在路上散步,突然间一位75岁的老太太摔倒在地,甲上去便将老太太扶起来,在等待老太太家人来之后,老太太却质问甲,为何在扶她时先拉她的左胳膊,其左胳膊之前受过伤,现在伤情更加严重,无法动弹,后老太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对其赔偿。
【调查与处理】
该案庭审过程中,甲主张自己并不知道老太太的左胳膊受过伤,当时事发突然,他只想扶起老太太。老太太左胳膊受伤的发生纯属意外,甲认为他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应当倡导并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实施见义勇为的民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规定是关于对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的法律规定,其用意在于鼓励善意救助者积极勇敢、无后顾之忧地实施见义勇为的善举,降低善意救助人好心施救的法律风险,充分保护善意救助人的权益。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甲为见义勇为善意救助者,因此,人民法院判决甲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1、什么是“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一种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救灾所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甲扶起摔倒老太太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见义勇为”。
甲只是一个普通人,法律不能要求每一个见义勇为的人具备专业的医生或者护士那样的救助水平。强制其像专业的医生或者护士一样具有相应的医学常识显然不利于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2、“见义勇为”善意救助人责任豁免如何认定?
善意救助人的责任豁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行为人为善意救助者,就是具有救助他人的善意;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救助行为,在他人处于危难或困境中时,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第三,善意救助者的救助行为不当,造成了被救助者的损害。具有上述三个条件,就可以依据本条规定,免除善意救助者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民法典184条的规定,提高了救助者需担责的起点,体现了立法对见义勇为等紧急救助行为的宽容和鼓励,增强了民法典的道德底蕴。这有利于匡正社会风气,对见义勇为的救助人予以鼓励和保护。
见义勇为的这种善意与善行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这种能够被社会鼓励和弘扬的行为不应该在法律上被追责和赔偿。民法典中的见义勇为免责条款,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规定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让见义勇为者更有底气、更有安全感。
一审:李婕
二审:张颖
三审: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