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2019) | ||
政策措施 |
具体内容 |
文件索引 |
降低准入门槛,发挥 |
将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 |
黔府办发〔2015〕5号《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
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可采取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 | ||
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省独资或与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并可以从事与养老服务有关的境内投资,发展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建设优质养老机构品牌。 | ||
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 |
2019年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 | |
推进机构改革。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 |
黔府办发〔2018〕1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 |
加大建设用地支持 |
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项目,按床位数100张、300张和500张的标准,分别列入县(市、区、特区)、市(州)和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对省政府确定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予以重点保障.各地在制定城市总规划、控制性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
黔府办发〔2015〕5号《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
鼓励社会力量改造闲置医院、厂房、学校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服务业。其中,原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性质不变的,五年内不增收土地收益差价(年租金),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经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评估同意后,按评估结果补缴土地收益差价(年租金);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评估同意后,可用于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并按评估结果补缴土地出让金,依法办理出让手续。 | ||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
对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0张及以上、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由省级按每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市、县两级要同时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合计补助金额不低于3000元,并逐步提高运营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护理型养老机构,享受民办医疗机构的优惠扶持政策,并由市、县两级额外给予运营补贴和一次性建设补助。 | |
对社会力量投资5000万以上兴办的养老机构,由市、县两级政府结合实际给予一次性奖励。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扶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 | ||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
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接收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人等政府服务对象入住的,老年人原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及相关补助经费应予转入。 |
黔府办发〔2015〕5号《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
落实投融资扶持政策 |
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当年新招用符合相关要求的人员数达到机构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机构达到15%)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招用人数,按规定给予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提出贷款展期要求且符合条件的,经担保机构审核同意,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 | |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放宽信贷条件、给予利率优惠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发展。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 ||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
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好国家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相关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对经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中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所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
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按有利于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发展的方式收取。 | ||
确保投资者权益 |
除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投资人对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 | |
对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仍有收支结余,通过第三方审计后,可由养老机构决策机构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和年度奖励。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举办人累计出资增值部分的10%。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计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的2倍。社会力量投资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和养老机构正常运营的前提下,经养老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 | ||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
将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及其他各类提供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纳入政府培训教育规划,在培训名额、培训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给予培训补贴。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医生、护士、康复医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 |
一审:黄 旭
二审:张逸帆
三审:蔡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