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秀区建筑垃圾处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秀区建筑垃圾处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8-16 18:00 来源: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索引号 000014349/2024-1156691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8-16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秀区建筑垃圾处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各区直有关部门: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秀区建筑垃圾处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秀区建筑垃圾处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新发展理念推进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秉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协同推进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利用各环节规范管理,全面提升全区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能力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助力西秀高质量发展和建设一流旅游城市。

二、工作目标

规范西秀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建立健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构建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和治理长效机制,实现建筑垃圾减量排放、规范清运、有效利用和安全处置,全面提升西秀区建筑垃圾管理水平。

三、组织领导

成立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工作专班,成员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西秀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主要负责同志,市交管局直属一大队、市交管局直属二大队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在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西秀经开区土地储备中心、市生态环境局西秀分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开展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属地完成处置工作任务,收集、整理、报告工作情况,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四、重点任务

(一)建筑垃圾源头治理

1.实施分类处理。建筑垃圾实行工程渣土(弃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不同类别的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堆放管理制度,实施分类收集和堆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主要优先用于就地就近回填利用及再生利用。如:工程回填、场地覆盖、土地复垦、土壤改良等;再生利用,如:运往指定的资源化利用场所,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绿化用土,比如园林绿化、建筑绿化等;堆山造景。工程垃圾中的废弃混凝土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废弃模板根据材质分类回收,竹木材质宜用作再生板材、纸张或生物质燃料等的原材料。拆除垃圾,施工单位应合理设计拆除程序,根据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垃圾成分分类堆放建筑垃圾,一般拆除垃圾应按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其他类进行分类后运输至建筑垃圾终端处置设施进行处理。装修垃圾,装饰装修、修缮维护产生的装修垃圾主要按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其他类进行分类,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或未经核准的企业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无法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进入处置场所无害化处置。(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西秀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

2.落实减量措施。树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理念,落实工程施工建筑垃圾减量化具体措施。设计阶段,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项目规划设计单位,规划总图设计时,开展土石方平衡论证,确定渣土外运控制指标;在施工图设计时,按照规划控制指标进行优化设计,不得突破控制指标。施工阶段,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及排放控制措施。督促指导实施单位按照就地消纳、就近调配的原则进行堆填消纳利用,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确定施工工序,精准下料、精细管理,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拆除阶段,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指导实施单位合理设计拆除程序,按照直接利用和资源化要求分类堆放建筑垃圾,鼓励集中拆除工程引入移动式处理设备,就地进行资源化利用,减少建筑垃圾外运量。(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城市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

3.压实减量责任。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管理,应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房屋工程、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管理,指导城区建筑工地、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设置建筑垃圾收集装置作为临时收纳堆放点,落实分类、防尘、防渗措施,严禁混杂生活垃圾。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拆除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管理,在主管范围内指导相关单位选择合适的位置设置建筑垃圾分类临时堆放场所,鼓励采用密闭箱形式收集管辖范围内产生的建筑垃圾;没有条件设置收集点的,结合实际,合理设置临时堆放点,将建筑垃圾相对集中堆放,积极联系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的企业进行运输处置,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负责本辖区村(居)、非物业管理区域、经营区域、公共场所等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管理;负责辖区内村(居)、公共场所、经营场所、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等区域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经营单位等选择合适的位置设置建筑垃圾分类临时堆放场所,鼓励采用密闭箱形式收集管辖范围内产生的建筑垃圾;没有条件设置收集点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结合辖区实际,合理设置临时堆放点,实行辖区内建筑垃圾相对集中堆放,积极联系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的企业进行运输处置,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

(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4.建筑垃圾处理备案。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将经本部门备案、核准或培育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信息推送区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5.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办理城市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核准,及时向社会公示处置核准信息。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西秀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等相关职能部门)

(三)建筑垃圾运输监管

6.严格运输监管。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指导监督运输单位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物业服务人清运临时堆放区域的建筑垃圾需按要求办理运输处置核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与经核准运输的企业签订运输合同,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或个人运输。市交管局直属一、二大队负责指导监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运至未经核准的处置场所。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等单位清运临时堆放区域的建筑垃圾须到区城市管理局办理处置运输核准。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厢采用密闭方式,车厢底部采取防渗措施,运输车辆保持外观整洁、标志齐全,安装有定位设备终端,监控信号接入市住建智慧渣土监管平台。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建筑垃圾。(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市交管局直属一、二大队)

(四)建筑垃圾处置利用

7.大力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逐步建立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机制,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联合参与建设、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厂。根据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设施建设,合理设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消纳处置场与转运调配场、临时堆放点。同时,精简项目审批环节,加快办理建筑垃圾处置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形成与我区需求相匹配的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能力。对存在违规或安全隐患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厂,尽快完善相关手续或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西秀分局、区水务局、区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 

(五)提升联动监管能力

8.强化日常监督制度。定期组织对物业管理、建筑工地、运输企业和处置企业进行检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加大力度排查辖区内建筑垃圾乱倾倒现象,记录台账、及时清运、落实整改。执法部门对违规建筑工地、处置企业、运输企业和车辆驾驶人员依法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西秀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

9.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区城市管理局会同市交管局直属一、二大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属地等建立联动管理机制,对西秀区区域内的建筑垃圾倾倒、堆放、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严厉打击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堆放等违法行为,提高建筑垃圾处置联合执法管控效果。(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市交管局直属一、二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西秀分局)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统筹组织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利用工作,将建筑垃圾治理纳入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清单,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明确目标任务,确定部门职责,确保任务落地落实。

(二)压实部门主体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培育行业骨干企业;负责能源建设工程源头减量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和区林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项目选址有关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经费保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源头减量和再生产品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工作;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建设工程源头减量和再生产品在交通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工作;区水务局负责水利建设工程源头减量工作;区城市管理局严格执行建筑垃圾核准制度,推进处置项目建设,加强处置企业的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西秀分局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市交管局直属一、二大队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查处。

(三)加强环保教育宣传。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利用在节约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普及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常识,推广建筑垃圾治理有关典型经验做法,有序向公众开放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增强社会公众节约资源和环保的理念,提高社会参与度和认知度,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本方案印发实施后,原施行文件与本方案有冲突的,以此文件为准;如本方案印发实施后,与新实施的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有冲突的,按照新实施的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执行。

相关术语及释义

1.建筑垃圾。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2.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指将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进行分类处理。

(一)工程渣土。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二)工程泥浆。指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三)工程垃圾。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四)拆除垃圾。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五)装修垃圾。指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弃物。

3.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建筑垃圾经就地利用、分散或集中处理转化为资源化利用产品量占同期建筑垃圾总排放产生量(不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比值,包括施工工地现场就地生产再生产品及经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处理生产再生产品。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工程垃圾+装修垃圾+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量÷(工程垃圾+装修垃圾+拆除垃圾)产生量×100%

4.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当地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回填利用、回收利用、资源化利用等汇总的利用量,占同期建筑垃圾总排放产生量的百分比,包括工程渣土的堆山造景、场地找平、路基回填利用。

计算公式: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建筑垃圾直接利用量+回填利用量+回收利用量+资源化利用量)÷同期建筑垃圾总排放产生量

5.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和制品,包括再生材料(如再生粉料、再生骨料、路基材料等)和再生制品(如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其构件、再生骨料砂浆、再生混合料、再生混凝土砖、再生混凝土砌块、再生混凝土墙板、再生装配式建材、环保砖、烧结砖和烧结砌块等)。

6.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符合相关规划,具有与拟接收建筑垃圾相符的工艺、装备及设施,具备健全的生产、安全、卫生及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取得相应许可的固定场所。

7.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指用于堆放暂时无法进行利用的建筑垃圾和运输距离远、需要中转的建筑垃圾的场所。

8.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指对建筑垃圾中可利用的成分进行再加工,制成骨料、砌块等建筑材料的设施。

9.存量建筑垃圾。指辖区内未规范处置、无序堆放的建筑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