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公交直二公告〔2025〕第19期)
经我大队查明,罗江合、程江勇、杜怀胜于2025年06月在我大队辖区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交通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于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我大队拟对罗江合、程江勇、杜怀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未在法定期限内前往我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我大队将查明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法律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序号 |
姓名 |
驾驶证号或身份证号 |
已查明的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依据 |
违法事实及证据 |
1 |
罗江合 |
522501*******5252 |
2025年06月15日15时50分,罗江合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安木公路0公里900米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
罗江合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 200元的行政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之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上述事实有5204023950106248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
2 |
程江勇 |
522501*******7612 |
2025年06月13日20时55分,程江勇驾驶贵GQG321号小型轿车在飞虹路900米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
程江勇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 200元的行政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之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上述事实有520402395010622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
3 |
杜怀胜 |
522501*******735X |
2025年06月23日17时35分,杜怀胜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屯堡大道3公里500米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
杜怀胜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 200元的行政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之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上述事实有520402695005002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罗江合、程江勇、杜怀胜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申辩的,我大队将在本公告公布七日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址:安顺市西秀区迎晖大道47号(头铺新村旁)
联系电话:085133231758
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2025年7月9日
一审:李昌涛
二审:吴 昊
三审:齐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