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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杨微、王军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2025

09/05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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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公交直二公告〔2025〕第29期)

经我大队查明,杨微、王军于2025年07月在我大队辖区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交通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于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我大队拟对杨微、王军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因杨微、王军未在法定期限内前往我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我大队将查明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法律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序号

姓名

驾驶证号或身份证号

已查明的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依据

违法事实及证据

1

杨微

522501********2412

2025年07月26日00时45分,杨微驾驶浙ET291V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虹山湖路中华东路至西水路1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杨微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之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520402395010549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2

王军

522425*******1816

2025年07月26日00时55分,王军驾驶贵G5M31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虹山湖路中华东路至西水路1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王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之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5204023950107249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杨微、王军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申辩的,我大队将在本公告公布七日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址:安顺市西秀区迎晖大道47号(头铺新村旁)

联系电话:0851-33231758


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2025年9月5日

一审:李昌涛

二审:吴  昊

三审:齐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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