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公交直二公告〔2025〕第29期)
经我大队查明,杨微、王军于2025年07月在我大队辖区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交通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于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我大队拟对杨微、王军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因杨微、王军未在法定期限内前往我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我大队将查明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法律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序号 |
姓名 |
驾驶证号或身份证号 |
已查明的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依据 |
违法事实及证据 |
1 |
杨微 |
522501********2412 |
2025年07月26日00时45分,杨微驾驶浙ET291V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虹山湖路中华东路至西水路1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
杨微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之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上述事实有520402395010549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
2 |
王军 |
522425*******1816 |
2025年07月26日00时55分,王军驾驶贵G5M31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虹山湖路中华东路至西水路1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
王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之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上述事实有5204023950107249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杨微、王军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申辩的,我大队将在本公告公布七日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址:安顺市西秀区迎晖大道47号(头铺新村旁)
联系电话:0851-33231758
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2025年9月5日
一审:李昌涛
二审:吴 昊
三审:齐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