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贵州华旭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原你单位职工牟树珍,于2021年10月12日在上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已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书编号:安顺市工认字[2022]0200001号),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八级(劳动能力鉴定书编号:安顺市鉴字DJ202200505),由于你单位未支付其工伤待遇,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牟树珍已向我局提出先行支付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863.5、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1177.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共计107661元。
2025年8月14日,我局做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催告通知书》(西区社保通(2025)2号),因无法联系到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请你收到本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牟树珍的工伤待遇。若你未按时足额支付,我局将按规定先行支付,同时会依法向你追偿。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安顺市西秀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2025年9月11日
一审:支海燕
二审:李胤锋
三审:刘兆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