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9日,接投诉举报(12313转办),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蔡官镇安顺职业技术学院公共实训基地综合楼一楼、八层至十五层“贵州安顺瑞尔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在酒店大堂内查获1台自动售货机及违法卷烟实物“云烟(小熊猫家园)”等10个品牌5.1条;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对该批卷烟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调查。
现查明:
1.案发时,贵州安顺瑞尔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自动售货机“机主”的联系方式,也无引荐人“常姓”装修工的联系方式,现场无法获取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2.案发后,贵州安顺瑞尔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多方寻找,也未联系到“常姓”装修工及自动售货机“机主”。
3.2025年5月12日,我局向公安机关请求协助调查自动售货机“机主”的身份;经公安机关调查,自动售货机上张贴的收款码已失效,无法获取相关信息。
4.2025年5月28日,我局依法在案发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蔡官镇安顺职业技术学院公共实训基地综合楼一楼、八层至十五层“贵州安顺瑞尔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告区域、办公场所(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路194号),案发地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张贴公告,限当事人60日内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逾期未果。
5.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鉴定,涉案卷烟“云烟(小熊猫家园)”等9个品牌4.5条属真品卷烟,“钻石(荷花)”0.6条属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6.涉案实物卷烟5.1条,经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小组计算,货值为1572.00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张贴的公告和发布的公告、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涉案真品卷烟4.5条采取变卖的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0.6条依法公开销毁。
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
2025年7月31日
一审:刘建国
二审:吴宏刚
三审:万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