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专栏 - 西秀区人民政府

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理决定书(西烟处理〔2025〕第3号)

2025

07/31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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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8日,接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邮管局依法对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宁谷镇德力物流仓储工业园D区2号仓库“贵州安顺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在快递单号为:777303376386725、777303376398696的包裹内查获卷烟“中华(双中支)”4条;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对该批卷烟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调查。

现查明:1.案发时,涉案快递面单显示收件人是余*,联系电话:*******6011,收件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印象安顺A座22楼,寄件人是陈*,联系号码:*****4320,寄件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庭园路18号。

2.现场未发现当事人,收件人联系电话加密隐藏,无法联系,寄件人电话处于无法接通状态,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有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

3.2025年5月15日,我局依法在案发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宁谷镇德力物流仓储工业园D区2号仓库“贵州安顺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门口、办公场所(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路194号),案发地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张贴公告,限当事人60日内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逾期未果。

4.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鉴定,涉案卷烟4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5.涉案卷烟4条,经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小组计算,货值为2000.00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张贴的公告和发布的公告、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涉案卷烟4条依法公开销毁。          

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

2025年7月31日

一审:刘建国

二审:吴宏刚

三审:万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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