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安顺市西秀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依据或者背景是什么?
答:2023年2月22日,市政府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安府办发〔2023〕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确保《实施细则》平稳落地实施,安顺市西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实施细则》,制定了《安顺市西秀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结合西秀区工作实际,对《实施细则》中尚需细化规定的程序性内容进行补充明确,进一步规范公租房的申请、分配、使用、退出等管理工作。
二、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向保障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提供实物配租的方式,以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制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是指经核准符合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保障家庭发放一定的货币补贴,由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居住困难。“实物配租”是指向保障家庭轮候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房屋租金。
三、《安顺市西秀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相对之前政策做了哪些调整?
答:将新就业职工、稳定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易地扶贫搬迁户、环卫工人、公交司机、见义勇为、复员退伍军人、社会救助等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同时将租赁补贴发放对象范围由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至原公租房保障对象范围,即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家庭,需要具备哪些准入条件?
答: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应当同时具备4个条件:
1.户籍条件: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就业或居住;
2.住房条件:申请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且5年内无交易转让保障性住房记录;
3.财产条件:家庭无商业铺面、价格高于15万元的非营运车辆、50万元以上存款和有价债券;
4.为以下人员之一:1.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西秀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下的辖区内城镇居民;2.辖区内新就业职工;3.在城镇有稳定收入并居住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4.农业转移人口、易地扶贫搬迁等新市民;5.乡镇教师、青年教师、卫生工人、公交司机、家政从业人员等公共服务人员;6.见义勇为、复员退伍军人、优抚对象、社会救助等家庭;7.城市更新被征收户;8.现居住D级危房的危房户。
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怎样申请?
答:线下申请渠道: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办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社区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完善申请材料。
系统线上申请渠道:通过指定网站平台申请或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政务服务大厅提出申请,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申请材料。
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住房保障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凭证;
(三)收入情况佐证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低收入家庭认定书,或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四)辖区内新就业职工、公共服务人员等保障对象需提供工作单位证明;
(五)户籍不在本辖区的家庭(个人)申请公租房,需提交劳动用工合同或近一年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户籍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住房保障的说明;
(六)城市更新被征收户需提供征收补偿协议;
(七)现居住D级危房的危房户需提供房屋鉴定报告或相关证明
(八)可对其名下资产进行调查的授权声明;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怎样确定?
根据西秀区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申请对象的支付能力和财产状况等因素,分档确定租金标准,实行梯度保障,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的70%。
(一)城镇低保困难家庭承担的公租房月租金不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价的10%;
(二)城镇低收入家庭(低于最低工资标准1.5倍的),按照不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价的20%收取租金;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按照不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价的30%收取租金;
(四)其他收入家庭,按照不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价的70%收取租金。
八、哪些情况要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答:(1)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2)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物管费等;
(5)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6)租赁期内,承租或者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7)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8)对承租住房进行违规装修、破坏性改造或改变房屋结构的。
九、个人对出具虚假证明,骗取租赁住房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怎样处理?
答:对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房屋状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或者承租人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追究法律责任。
一审:唐弦银
二审:周箐箐
三审:汪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