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范辖区畜禽养殖行业管理,优化行政审批流程,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对《西秀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2019年版)进行修编,现就《西秀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划分方案)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编《划分方案》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由于畜禽养殖行业环保、防疫、用地等相关政策不断更新,西秀区畜禽养殖场在选址办证过程中存在政策冲突,缺乏统一性指导意见,西秀区畜禽养殖规模化、集约化高质量发展受到一定的影响。
《西秀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2019年版)中明确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禁养范围,其划定依据是《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版)第二章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但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更新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章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更改了禁养范围的距离限制。
为进一步加强西秀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优化畜禽养殖场所的空间布局以及结构布局,规范辖区畜禽养殖行业管理,优化行政审批流程,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居民健康,市生态环境局西秀分局对《西秀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2019年版)进行修编。
二、修编《划分方案》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版)第二章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
三、《划分方案》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西秀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主要对西秀区禁养区范围划分进行调整。共有六个章节和两个附件,分别从指导思想、划分原则、划分依据、禁养区调整后的区域、相关要求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对进一步加强西秀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优化畜禽养殖场所的空间布局以及结构布局,规范辖区畜禽养殖行业管理,优化行政审批流程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科学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等原则。
(三)划分依据。明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的法律法规依据。
(四)禁养区调整后的区域。明确调整后的禁养区范围。
(五)相关要求。明确各部门对养殖户在畜禽养殖禁养区新建、改(扩)建的监管工作要求。
(六)其他。明确“畜禽”词语语义范围,明确规模养殖范围,方案适用范围,生效时间及废止情况。
四、调整后的禁养区范围包含哪些?
(一)城市、乡镇建成区及规划区禁止建设区域
西秀区辖区内各畜禽养殖场所之间,各畜禽养殖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
(二)各乡(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禁止建设区域
(三)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贵州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四)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
畜禽养殖场所与邢江河西秀区境内流域、千峰河西秀区境内流域保持必要距离。
(五)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周边建设控制地带。
(六)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区域。
上述区域内禁止规模饲养畜禽,严禁新建、改(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规划中心区域(城镇区内)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审:黄正兴
二审:孙 奥
三审:杨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