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发改收费〔2015〕50号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水利局,仁怀市、威宁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要求,为规范水资源费标准分类,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二、水资源费标准分类详见附件。
三、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按照以下标准累进缴纳水资源费:
(一)超额30%以下的,超过部分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缴纳;
(二)超额30%至50%的,超过部分按照规定标准的3倍缴纳;
(三)超额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规定标准的5倍缴纳。
四、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收费单位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监督电话12358等内容在醒目位置挂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7〕49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水资源费标准分类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水利厅
2015年1月8日
附件
贵州省水资源费标准分类
取用水类别 |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 ||
地表水(元/立方米) |
地下水(元/立方米) |
备注 | |
农业 |
0.04 |
0.08 |
|
一般工商业 |
0.08 |
0.12 |
城镇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利用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按2元/立方米标准执行。 |
城镇公共供水 |
0.06 |
0.12 |
|
特种行业 |
0.16 |
0.32 |
|
桶(瓶)装饮用水企业 |
0.13 |
0.26 |
|
水力发电 |
大、中型水力发电企业:0.007元/千瓦时 小型水力发电企业:0.004元/千瓦时 |
||
其他取用水 |
0.15 |
0.30 |
注:1.采矿排水(疏干排水)按照一般工商业取用水标准征收水资源费。采矿排水(疏干排水)由本企业回收利用的,其水资源费减半征收。
2.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免征水资源费。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或者家庭从事农业生产,取水量在1200立方米/年以下的,免征水资源费。
4.特种行业取用水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5.小型水力发电企业水资源费标准逐步提高到与大中型水力发电企业水资源费标准一致,具体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适时调整。
6.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