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城市建设需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拟对西秀区东山路与虹三路交叉口东北侧(3-56)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西秀区东山路与虹三路交叉口东北侧(3-56)地块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将《西秀区东山路与虹三路交叉口东北侧(3-56)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通告,广泛征集意见。希望广大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示期:30日,即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7月9日。
二、意见建议反馈方式:公示期内,如有反馈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提交至西秀区征收管理局东关征收管理分局。
三、西秀区征收管理局东关征收管理分局办公地址:西秀区东山路9号科技局大院。
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851-33222484
特此通告
2019年6月10日
西秀区东山路与洪三路交叉口东北侧(3-56)地块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城市建设需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拟对西秀区东山路与洪三路交叉口东北侧(3-56)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安顺市两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安府发〔2013〕11号)、《安顺市国有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安府发〔2013〕12号)、《安顺市被征收房屋室内二次装修补偿参考标准》(安市住建通〔2013〕154号)、《安顺市房屋征收补助费标准》(安市住建通〔2013〕15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
(一)房屋征收主体: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安顺市西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西秀区征收管理局东关征收管理分局;
(四)被征收人:西秀区东山路与洪三路交叉口东北侧(3-56)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二、房屋征收范围
西秀区东山路与洪三路交叉口东北侧(3-56)地块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四至范围:东抵虹山山脚,南抵吉庆花园小区,西抵原贵州日报安顺汽车站,北抵东山路 。(征收范围以最终审定的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补偿原则与内容
(一)征收补偿原则
本着“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1.公平原则: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管千家;
2.公正原则: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
3.公开原则:调查结果公开,评估结果公开,补偿结果公开;
4.依法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补偿内容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方案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主席令第62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2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256号令);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八)《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黔府办发〔2011〕116号);
(九)《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黔府办发〔2011〕116号);
(十)《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11〕116号);
(十一)《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规定》(试行)(安府办发〔2016〕1号);
(十二)《安顺市两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安府发〔2013〕11号);
(十三)《安顺市国有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安府发〔2013〕12号);
(十四)《安顺市房屋征收补助费标准》(安市住建通〔2013〕155号);
(十五)《安顺市被征收房屋室内二次装修补偿参考标准》(安市住建通〔2013〕154号);
(十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五、评估机构的选定及评估报告使用
西秀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应及时组织被征收人以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成功;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所选评估机构得票数按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家评估机构,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征收分局、所在村(居)基层组织代表参与进行抽签确认,在公证机构对抽签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下,采取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公告。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评估时间节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送达时间即为报告收到时间。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安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六、签约奖励期限
签约奖励期限为90天,分三个阶段,每个阶段30天。自分户评估报告公示7日期满次日至 30日为征收第一时间段;第31日至 60日为征收第二时间段;第61日至90日为征收第三时间段。
搬迁期限具体时间以征收实施单位公布的时间为准。
七、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补偿安置对象、人口及安置户确定
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项目征收范围内本村农村户籍的被征收人员为补偿安置对象;被征收户的安置人口按家庭具有农村户籍的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
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1.出生人口及婚入人口。
2.符合政策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在认定安置人口时增加一人计算。
3.原常住户口在征收地的在役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
4.原常住户口在征收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5.原常住户口在征收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在征收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补偿安置对象:
1.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
2.已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和其它福利分房及已享受新职工住房补贴的人员。
3.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城镇人员。
征收决定发布之日,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对象计户:
1.在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户,且在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没有享受其他基本社会福利保障,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房屋征收部门认定的。
2.常住户中已分立且各自生活,能自然分割房产(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互不穿房,各有可供使用的厨房或拼用厨房)和承包田地,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房屋征收部门认定的。
3.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登载信息与实际居住情况相符的。
4.户口分别在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安置对象的,合并计为1户。
5.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对象中父母双亡、未年满18周岁的孤儿,以及无直系亲属的孤寡人员,可独立计户。
(二)征收房屋合法性认定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货币补偿
安置对象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时一次性结算货币补偿款,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划拨土地性质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计算。
(四)住房安置
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内原则上不实行划地自建住房安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安置对象选择住房安置的,安置和补偿遵循以下原则:
1.安置对象无论在本村有无房屋,均按每户应安置人口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统筹建设全产权安置房以户为单位予以安置。每户的安置建筑面积为应安置人口乘以45平方米。
2.统筹建设安置房的户型建筑面积设置为三类:一类不超过45平方米,二类不超过90平方米,三类不超过135平方米,每户安置对象的安置房按人均45平方米标准靠档选择户型,3人以上的被安置户可在应安置总面积内组合搭配选择多户型。
3.安置对象已婚未育,被征收住宅房屋小于人均45平方米的,在选择统筹建设安置房时,可在该户安置人口上增加1人计算安置面积,增加的安置房面积价格按建安造价计算。
4.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且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住宅房屋小于标准安置面积的,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按规定的安置面积标准进行安置;超出被征收住宅房屋原面积的部分由安置对象按开发成本价计算补款。
5.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用补款;超出10平方米以上且在人均建筑面积45平方米标准范围以内的部分,由安置对象按开发成本价计算补款;超出10平方米以上且在人均建筑面积45平方米标准范围以外的部分,由安置对象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计算补款。
6.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采取补助和补偿两种方式安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安置房建筑面积且具有合法手续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安置房建筑面积且无合法手续的部分,原则上不予补偿,若积极支持房屋征收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签约并按时搬迁的,超出安置房建筑面积部分按建筑物重置价补助。
7.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收范围内的城镇人员,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经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给予住房安置或货币补偿;房屋实际用途已由住宅改为商业用房的部分,仍按住宅进行补偿或安置。
8.被征收人在同一征收范围内有多处合法手续住宅房屋的,其住宅房屋面积合并计算。
9.被征收住宅房屋为合法建筑且未改建、扩建的,若房屋实际测绘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符,测绘面积大于证载面积,以测绘面积为准;证载面积大于测绘面积,以证载面积为准。
10.安置房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相关税费由房屋征收部门缴交;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所需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11.安置房建安造价、开发成本价、市场价应在征收时限内由房屋征收部门确定。
(五)生产生活安置
1.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口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商业用房,安置的商业用房由被征收人按开发成本价与房屋征收部门结算后,交由村民委员会统筹管理。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就近按应安置商业用房总面积的15%对村民委员会安置商业用房,安置的商业用房由村民委员会按开发成本价与房屋征收部门结算。
2.已预留有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的,村民委员会及村民的商业用房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置;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用地面积不足以按被征收人口人均10平方米建设商业用房的,由房屋征收人按本条第“1.”款进行安置。
(六)被征收房屋是合法建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商业,且被征收人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被征收人不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经营性损失补偿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过渡的,按过渡期限逐月计发经营性损失补偿,不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迁交房之日起至提供产权调换房之日延后三个月止(提供产权调换房之日延后三个月时间作为被征收人装修、搬家等所需时间)。
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每月的职工失业补助,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被征收房屋实际用途己由住宅改变为商业用房、属临街一进一层、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房屋所有权证书所载的地点与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在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内的,按被征收房屋自然间建筑面积进行独立产权补偿安置;独立产权安置的面积超出本方案八、第(五)条规定计算的安置面积的,不执行本方案八、第(五)条规定;独立产权安置的面积不足本方案八、第(五)条规定计算的安置面积的,不足部分按本方案八、第(五)条规定执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补偿。
(八)地上附着物、随房院地补偿
1.地上附着物按市场评估价补偿,随房院地按征地价补偿。
2.征收集体土地上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及随房院地,按评估价格计算补偿后,原建(构)筑物交由房屋征收部门处置。
3.经业务部门认定属独立户头的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话、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选择统筹建设安置房进行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恢复安装;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的实际安装价格进行补偿。
(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过渡期限
符合安置条件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计发。选择住房安置的,由征收部门按人均45平方米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顺市房屋征收补助费标准》(安市住建通〔2013〕155号)执行。
被征收人实行自行过渡,征收人按照相关规定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搬迁交房之日起计至提供产权调换房止。
(十)签约奖励和搬迁奖励
对按期签约、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签约奖励和搬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签约奖励
(1)在项目的征收第一时间段签约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万元。
(2)在项目的征收第二时间段签约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5万元。
(3)在项目的征收第三时间段签约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万元。
2.搬迁奖励
(1)被征收人在项目的征收第一时间段签约并搬家交房的,独立成栋的住房每户给予搬迁奖励3万元。
(2)被征收人在项目的征收第二时间段签约并搬家交房的,独立成栋的住房每户给予搬迁奖励1.5万元。
(3)被征收人在项目的征收第三时间段签约并搬家交房的,独立成栋的住房每户给予搬迁奖励0.7万元。
八、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货币补偿、就近产权调换。
(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被征收人应是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功能的确认。
1.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登记簿(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
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和用途给予确认。
3.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期间修建的建房手续不全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依据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确认。
4.2008年1月1日至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的,属违法建筑,拆除时原则上不予补偿。若积极支持房屋征收工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签约并按时搬迁的,按地上建筑物的重置价给予补助。
5.被征收房屋为合法建筑且未改、扩建的,若房屋实际测绘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符的,测绘面积大于证载面积,以测绘面积为准;证载面积大于测绘面积的,以证载面积为准。
6..被征收房屋无任何手续,产权人须向所在镇(乡)、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由镇(乡)、办事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并在房屋所在地及征收现场办公室公示7日无异议后予以确定。
(四)征收直管公房、自管公房一般进行房地产价值评估后采取等价值异地安置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安置。房屋装修补偿费、附属设施补助费、随房空地等按相关规定进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做好承租人的搬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
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自管公房本单位的承租人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优先申请购买或租住保障性住房。
(五)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按房屋征收范围内产权房屋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征收个人非住宅房屋的,由征收人按房屋征收范围内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进行调换,产权调换房按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靠档选择。产权调换房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同部分不补差价,产权调换房超过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安置楼层根据签约时间靠前优先选择。。
营业性用房按被征收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营业性用房按被征收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靠档选择。产权调换营业性用房与被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相同部分不补差价,面积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营业性用房根据签约时间靠前优先选择。
(六)征收房改房的,对已办理市场准入证的,按照全产权房屋补偿安置。因各种原因未完善房改手续的单位自管产住房,被征收人须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房改部门完善相关手续,按照全产权房屋补偿安置,如因历史原因不能完善房改房手续房改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值的10%比例补交相关费用后,按照全产权房屋补偿安置。
(七)征收个人住宅房屋,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且仅有一处住宅房屋的(需提供安顺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个人住房证明),经公示无异议后,按户(注:直系亲属)人均建筑面积25平方米进行靠档安置(原则上只安置一套住房);超出原房建筑面积且在人均25平方米安置范围内的,按建安造价补差;超出人均25平方米部分的,按市场评估价补差。
(八)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手续由房屋征收部门办理。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被征收房屋原套内建筑面积内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的相关税费及房屋维修基金;还房超出原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相关税费及房屋维修基金。
(九)因历史原因,临街一进一层的房屋用途为住宅已改为经营用房,房屋征收时正在从事经营,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三年有连续纳税凭证的房屋,且支持房屋征收工作的被征收户,由办事处出具经营年限证明,经公示7日无异议后,将以房屋的自然间建筑面积按照以下优惠政策进行补偿安置:
1.199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营业用房评估后进行货币补偿安置。
2.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期间改变用途,且延续经营的,将根据其经营年限,其房地产的评估价值按所占经营用房价值和住宅价值的权重系数予以认定后货币补偿安置。
(1)1990年4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95%,住宅价值的5%进行综合取值;
(2)1991年1月1日至1991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90%,住宅价值的10%进行综合取值;
(3)1992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85%,住宅价值的15%进行综合取值;
(4)1993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80%,住宅价值的20%进行综合取值;
(5)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75%,住宅价值的25%进行综合取值;
(6)1995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70%,住宅价值的30%进行综合取值;
(7)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65%,住宅价值的35%进行综合取值;
(8)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60%,住宅价值的40%进行综合取值;
(9)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55%,住宅价值的45%进行综合取值;
(10)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50%,住宅价值的50%进行综合取值;
(11)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改造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45%,住宅价值的55%进行综合取值;
(12)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改造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40%,住宅价值的60%进行综合取值;
(13)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35%,住宅价值的65%进行综合取值;
(14)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30%,住宅价值的70%进行综合取值;
(15)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25%,住宅价值的75%进行综合取值;
(16)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改造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20%,住宅价值的80%进行综合取值;
(17)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改造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15%,住宅价值的85%进行综合取值;
(18)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改造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10%,住宅价值的90%进行综合取值;
(19)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改变的,将不予以认定为经营用房,按照住宅给予补偿安置。
(十)被征收房屋是合法建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商业,且被征收人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被征收房屋的室内二次装修、搬迁费、附属设施等根据安市住建通〔2013〕154号、安市住建通〔2013〕155号文件执行。
十、奖励
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搬家并交房的,给予签约奖励和搬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签约奖励
1房屋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户给予以下奖励:
(1)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征收第一时间段签约,作如下奖励:
①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不含二次装修价值,下同),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②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部分给予2万元奖励,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超过部分价值的15%给予奖励。
(2)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征收第二时间段签约,做如下奖励:
①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②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部分给予1万元奖励,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超过部分价值的10%给予奖励
(3)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征收第三时间段签约,作如下奖励:
①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
②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部分给予0.5万元奖励,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超过部分价值的5%给予奖励。
2.征收房屋为住宅,且被征收人选择就近产权调换的,按户给予以下奖励:
(1)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第一时间段签约,产权调换房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补差价;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的评估价市场价计算。
(2)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第二时间段签约,产权调换房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4平方米(含4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补差价;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的市场评估价计算。
(3)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第三时间段签约,产权调换房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2平方米(含2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补差价;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的评估价市场价计算。
享受本条者将不再享受本方案“八、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的第(七)条优惠政策。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结合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只能在货币补偿奖励和产权调换奖励政策中选择一种奖励。
(二)搬迁奖励
有产权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搬家、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1.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第一时间段签约并搬家的,奖励每户3万元。
2.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第二时间段签约并搬家的,奖励每户1.5万元。
3.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第三时间段签约并搬家的,奖励每户0.7万元。
(三)按签约时间顺序,被征收人有对安置房点位、楼层、户型的优先选择权。
十一、签约后搬家相关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西秀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程序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
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作出补偿决定的有关文件、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安置房或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十二、装修及设施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室内二次装修参照《安顺市被征收房屋室内二次装修补偿参考标准》(安市住建通〔2013〕154号)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对补偿结果有疑义,可由被征收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补助费按照《安顺市房屋征收补助费标准》(安市住建通〔2013〕155号文)规定执行。
装修及设施补偿费由征收人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设施迁移及费用由被征收人自理,涉及安置房水、电、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由被征收人在领取补偿款前自行缴清。
十三、安置房源
选择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在实施项目业主单位提供的安置房源中进行安置。安置房的图表等详细资料将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安置房区位、栋号、楼层、户型等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确定。
十四、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十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八、保障监督
(一)西秀区监察局对参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西秀区审计局对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二)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征收代办机构工作人员等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四)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五)房地产估价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照《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规定》(试行)(安府办发〔2016〕1号)、《安顺市两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安府发〔2013〕11号)、《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安府发〔2013〕12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本方案由西秀区征收管理局东关征收管理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