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的公示
为了进一步加强西秀区城市管理,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西秀区街道、社区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西府办函[2023]1号)的规定,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安顺市西秀区各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在各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辖区范围内行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行政执法权。现将委托情况公示如下。
安顺市西秀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7月5日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受委托单位:安顺市西秀区西街街道办事处、安顺市西秀区南街街道办事处、安顺市西秀区东街街道办事处、安顺市西秀区北街街道办事处、安顺市西秀区东关街道办事处、安顺市西秀区新安街道办事处、安顺市西秀区华西街道办事处、安顺市西秀区新太社区服务中心、安顺市西秀区马槽社区服务中心、安顺市西秀区凤凰社区服务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西秀区城市管理,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西秀区街道、社区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西府办函[2023]1 号)的规定,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安顺市西秀区各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西秀区街道、社区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西府办函[2023]1 号)文件精神。
二、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街道(社区)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直接查处本街道(社区)行政区域内涉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违法行为。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行使行政检查权。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涉嫌违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有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出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和《整改复查意见书》等文书,并向委托单位报告。必要时向委托单位申请,委托单位可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负责《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西秀区街道、社区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西府办函[2023]1号)中“行政处罚权利事项下沉清单(首批)”载明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执法工作,具体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城乡规划、市容、市政、城镇燃气、城市绿化、环境保护等方面共278项行政处罚。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区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等相关工作制度,依法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每月底前按要求准确地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3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安顺市西秀区司法局备案。
一审:翟佳佳
二审:吴泓钢
三审:余新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