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执法 - 西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安环罚字〔2024〕71号)

2025

01/14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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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安环罚字〔2024〕71号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姓名

安顺中泰鑫博铝业有限公司

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402MAD4742576

法定代表人姓名

黄鑫

2024年10月16日,安顺市西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安顺中泰鑫博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安顺中泰鑫博铝业有限公司按照《安顺铝业技术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与安顺市铝业有限公司达成合作事项,利用安顺市铝业有限公司场地及生产设备正在开展铝锭生产,1区开槽生产19条,3区开槽生产13条,共计32条240KA电解槽投入生产。安顺市铝业有限公司建有2套烟气净化系统,分别负责对1-3区和2-4区电解槽生产废气进行处置。现场检查时,2套烟气净化系统处于停电状态未启用。该2套烟气净化系统分别建有1套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现场未启运,该公司在烟气净化系统和烟气在线系统无法运行的情况,开展铝锭生产。

处罚依据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法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捌仟元整(¥108000.00)。

处罚单位名称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决定日期

2025年1月14日

一审:林  琪

二审:宁  玲

三审:黄正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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