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安环罚字〔2025〕22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 |
王俊杰 |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25年4月16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西秀分局对王俊杰个人经营的养殖场(以下简称“该养殖场”)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王俊杰以个人名义与安顺双胞胎猪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展养殖业务,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的生猪养殖场位于安顺市西秀区宁谷镇干河村母猪笼,现场检查时生猪存栏量为1578头,养殖产生的畜禽粪污经收集沉淀池处理后还田利用。调查发现,该养殖场于2025年4月11日、13日抽取养殖粪污还田于紧临河道的东北侧田地,田地肉眼可见大量含水粪污残渣,田内多个区域存在粪污堆积情况,未记录台账;该场现有粪污转运台账记录最后一次转运处置时间为2025年4月3日,转运量70方用于还田包谷地,未记录还田亩数,现场由王俊杰带路对台账还田点位进行实地检查,发现位于干河村小盘组、干河村母猪笼组的山坡小面积土地里肉眼可见干涸粪污残渣,未见翻耕,山坡上长满杂草。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 | ||
处罚结果 |
处以罚款玖仟元整 | ||
处罚单位名称 |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决定日期 |
2025年7月17日 |
一审:李 博
二审:宁 玲
三审:黄正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