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秀区新安街道办事处“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清单 | |||
序号 | 清单名称 | 适用条件和情形 | 备注 |
1 | 不予处罚清单 |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有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
2 | 免予处罚清单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其他依法应当免予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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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减轻处罚清单 |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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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从轻处罚清单 |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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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从重处罚清单 |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五)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一审:张荣
二审:卓自立
三审:李八七